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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含义为在审判机关作出判决结果前,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对嫌疑人采取的限制自由权利的措施,涵盖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在内。对嫌疑人羁押主要依靠我国刑事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进行,包括拘留和逮捕两项措施,在刑事追诉犯罪行为过程中被普遍运用。本文首先从审前羁押的功能与基本原则两方面探讨我国审前羁押的基本内容,审前羁押为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带来了保障诉讼、保全证据与便利侦查三方面的功效。将被追诉人羁押在看守所,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隐匿证据,嫌疑人的供述加上证据利于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利益与保护公平,从而带来便利侦查的伴随功能。探究羁押的功能之后,重点从法定、适应性、及时性与必要性四个原则阐述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基本原则就是研究该制度的原理与基本规律,有利于对更好的把握该制度。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之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羁押制度的适用情况,指出了该制度尚存在的弊端与其形成原因。例如,我国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并且应当履行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羁押的决定监督不严,导致司法诉讼中普遍羁押、长期羁押与超期羁押屡禁不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的适用条件为社会危险性严重或者罪行重大,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为可以选择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除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外,引起我国羁押问题与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分不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理念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注重追求结果公正,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忽略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最后根据前文总结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与问题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尽量改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如落实及时性原则并明确规定审前羁押的期限,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效仿国外给予被追诉人更多在诉讼中陈述与辩解的机会,努力平衡人权保障与追诉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