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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待遇不当劳动行为,也可简称为不利益待遇行为,指的是各种歧视与不公正待遇行为,是不当劳动行为的主要类型之一。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中,有关不利益待遇行为的类型规定以及救济措施已经具有相当完善的体系。作为集体劳动争议中的辅助与替代机制,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以不利益待遇为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亟待建立。对于不利益待遇行为类型的规定,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法律有相似也有不同之处。虽然日本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借鉴于美国,但两国的法律对不利益待遇行为类型的规定差异较大。美国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中除了雇主的不利益待遇行为,还有工会的不利益待遇行为;而日本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工会的不利益待遇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继受于日本法,因此对不利益待遇类型的规定与日本制度相近。不利益待遇行为的构成要件因类型的不同也有所差异。对于不利益待遇行为的主体构成,美国是双主体制度,而日本、台湾是单主体制度;不利益待遇行为造成行为对象在劳动关系、经济、生活和精神等方面的不利结果;对于行为主观意思在不利益待遇行为认定中的作用存在多种意见;当出现行为原因竞合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说中有不同处理方式。对于不利益待遇行为的救济,美国是以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行政救济为主;日本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行的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救济模式较为特殊,以行政救济为主,但因区分“涉及私权争议”与“非涉及私权争议”,而后在司法程序中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我国法律以及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不利益待遇行为的相关立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不利益待遇行为的规定分散于《工会法》、各地《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集体合同条例》之中,各地规定不一致,对于不利益待遇行为类型的规定仍有缺失,相应的救济力度也较弱,对于不利益待遇行为的认定及救济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借鉴美国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完善我国不利益待遇行为类型,构建适合我国的不利益待遇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最终从点到面完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