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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法》出台以来,学术界就对涉及格式条款的规定颇有争议,像《合同法》第39条的定性问题,以及第39条和第40条之间的矛盾问题等,而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非但没有结束争论,反而导致争议问题进一步加剧。同时,学术界的争议也影响到了实务界,争议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效力纠纷的解决途径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本文意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重新解读学术界的争议问题,并且兼顾《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借鉴国外法律中成熟的规定,构建完整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证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等基本内容,同时对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以此厘清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义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与格式条款的可撤销规定等涉及效力认定的内容。第二部分结合了司法实践中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相关的案例,以此来探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展开分析。其中发现的问题有:“1.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前提条件缺失;2.无效的效力认定规则不一;3.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分析结构混乱。”而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1.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的法律解析不充分;2.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不完整。”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解析。重点分析了《合同法》第39条的性质,提出了笔者对“订入合同规则说”的支持;表明了“公平原则”不应直接作为效力认定依据的观点;通过分析“免责条款”和“格式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解答了《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之间的矛盾;以整体解释的方法推出在合同法视野下第39条应当是“可撤销效力说”的结论;以整体解释的方法分析了《民法典(草案)》中的内容以及发生的变化。第四部分解析了英国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法和德国法中对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由此发现德国法中以“订入规制”和“内容规制”的形式建立的效力认定规则更为全面和成熟,并指出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是对本文构建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规则体系”的论述,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效力认定规则的前提条件、效力认定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效力认定规则的逻辑结构,其中前提条件包含“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和“订入合同的认定规则”;主要内容包含“有效的认定规则、无效的认定规则和可撤销的认定规则”;而逻辑结构则是将前提内容和主要内容融入一体,形成规则适用上的逻辑顺序。从而实现结构完整、逻辑合理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