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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地方融资平台的快速扩张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随后,中央不断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规定包括国发[2010]19号、国发[2014]43号等严格切割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的信用关系,厘清融资平台累积的巨额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一方面,出台法律法规为地方政府合法融资开拓新渠道,如在法律层面正式给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新《预算法》,2017年上半年分别的出台两份专项债指导意见。地方政府有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新老划断切割了其与融资平台新增债务之间的信用关系,这将加速政府厘清两者关系。根据银监会的地方融资平台管理名单,2017年底已有2,549家平台公司退出该名单。但退出类融资平台可能实现市场化改革和转型,进一步拓展融资方式、实现现代化企业治理,也可能在离开了政府增信或者隐性担保之后,风险上升、信用恶化导致难以实现后续融资,同时面临金融去杠杆导致债务风险加大,也引发作为其债权人的金融机构面临债务危机。本文以地方融资平台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其退出“名单制”管理的相关问题。从平台公司退出现状出发,选取2014年公开发债的全部平台公司作为数据样本,利用二元选择Probit模型研究其选择退出平台名单、剥离政府融资功能的影响因素,包括平台资产债务状况、盈利能力、区域影响和债务比率等,估计结果接受模型总体显著。然而对比分析退出类平台和仍在名单内的监管类平台财务状况,发现对于大多数退出类融资平台而言,净利润对政府补贴的依赖性仍然很大,公益性项目之和占比很高,与地方政府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未改变,未能彻底转型为完全市场化的盈亏主体,虽然剥离了政府融资功能,但仍然离不开地方政府对平台的各方面支持。本文认为银监会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并不是为了帮助财政部控制地方政府融资,而是在2015年之前并未明令禁止地方政府通过平台进行融资的背景下,利用名单制管理加强融资平台债务相关业务的风险,是特殊情况下的阶段性监管措施。因此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企业行为的实质,在严格把控名单内监管类平台融资之外,也要防止退出类平台违规融资。本文从地方融资平台退出“名单制”管理进行研究,对于投融资平台的退出和转型、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治理防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