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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拟研究的是刑法竞合理论中的行为单复数问题。行为单复数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一个举动或一连串的举动在刑法竞合理论中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以及具体判断行为单复数的标准问题。引发笔者研究此问题的原因是在学习刑法理论的过程中发现,在涉及犯罪竞合时,对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深感困惑,而我国现今的刑法理论(罪数论)又没有给出切实有效的解答,此问题同样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上认定的混乱。在刑法竞合理论中,我们最常谈及的是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想象竞合乃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实质数罪乃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对于两者中什么是“一行为”与“数行为”,以及如何具体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都是我们在理论研究中不得不要追问的问题。至此,行为单复数便成为在刑法竞合理论中,认定罪数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本论文的首要目的就是在理论上厘清在刑法竞合理论中行为单复数的基本内涵,以及如何具体的区分行为单数和行为复数。笔者在参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德国刑法理论和日本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德国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单复的判断作为竞合理论的前提要件或出发点,并对行为单复问题在理论上做出了详尽的探讨,进而形成了与日本和我国不同的竞合理论体系;以日本为典型的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刑法罪数论中一般不探讨行为单复数问题(只是在想象竞合犯部分对“一行为”有所论述),而是采取了不同的罪数认定体系,可谓另辟蹊径。因此,本文在研究行为单复数相关问题的同时,试图对这两种不同理论模式的差异,以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进行评述,以求拨云见日。基于以上原由,在本论文中,笔者以刑法竞合理论中的行为单复数为贯穿主线,首先对该理论的发展现状作阐述分析,指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该问题上存在着不同,进而分析刑法竞合理论与罪数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单复理论的意义,对此部分,笔者主张虽然竞合理论与罪数理论的体系不同,但是在刑法竞合理论中也要探讨罪数的问题,而且还是竞合理论的前提性的问题;然后以竞合论和罪数论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为视角,对行为单复的基本内涵展开论述,对此笔者主张行为单数概念是刑法竞合理论中的专属概念,刑法中行为的概念是统一的,只有一个行为概念,不存在两个行为;在体系地位上,行为单复的判断是竞合理论的前提要件和出发点,行为单数与罪数之间不能划等号。行为单数与行为复数的区分理论主要有一元的行为单复说、多元的行为单复说和二元的行为单复说,对此笔者主张二元的行为单复说,也就是行为单复数的区分要将自然角度的考量和刑法规范的评价相结合,两者都要兼顾。根据二元的行为单复说,笔者将行为单数的类型划分为自然意义的一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自然的行为单数和法的行为单数。本论文拟研究问题的理论意义,首先在于让我们对德国刑法竞合理论中的行为单复理论有全面的了解,认识到其在竞合论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是德国竞合理论的前提要件或出发点;其次,通过两种不同的理论模式的比较,在理论层面上说明两者的差异及其差异的原因,指出行为单复数理论的优越性。再次,就是通过前面的理论论述,使我们意识到行为单复数问题的实在性,对于我们正确认识行为单复,以及科学合理的区分行为单复数,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实践意义在于行为单复数理论逻辑推理明确,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判断行为单复数的标准;其体系简明,较能得出一致性的判断结果,保证案件得出相同而正确的判决,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对行为单复理论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判断一行为与数行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