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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自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学界的研究和论述主要集中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基本问题的探讨上,对备案尤其是规范性文件备案还甚少研究。即使涉及,更多的囿于学理层面,对立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设定的现状缺少系统考察。
本文通过对研究样本的实证分析,考察我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况,从立法学与行政法学结合的角度,对现状进行初步评价,并以此为基点,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实践,探讨如何通过规则制定技术的完善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更为严谨、全面和科学;如何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完善实现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有效控制和对相对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从而为学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研究补充实证资料,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全国统一立法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除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之外,还应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开备案、注重协调”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内容,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协调性审查的结合。
同时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立法设计中,对“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的具体内容作明确规定,并要求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统一规定报送备案时限和审查的一般时限为“30日内”,并规定审查的延长时限;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论都作明确规定;统一规定“备案审查结论的异议复查程序”;对报备主体拒不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作区别对待,并对审查主体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对社会公众的审查建议权作一体规定,并明确规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