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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其广泛存在并且渗透于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使普遍的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却也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无线电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种类也不断扩大。无线电行政裁量权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的运用贯穿于无线电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中,具有专属性、正义性、广泛性和选择性的特征。无线电行政裁量权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否则被滥用的无线电行政裁量权会使得国家和行政相对人两相受害。既然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那现实的选择就是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本文遵循的是无线电行政裁量权基本概念——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对策的基本脉络。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论述无线电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为下面进一步的分析作了理论铺垫。然后介绍了无线电行政裁量权控制的现状,从立法、程序与执行、监督与救济等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力求客观陈述近年来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行政裁量权控制中所做的努力。文章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无线电行政裁量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这部分以立法的规制缺失、执法的控制不足和监督与救济的缺陷三个方面为视角入手。其中,对于立法的部分紧密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执法的部分分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标准不统一、幅度不适当以及程序依据不充分四个子部分;对于监督与救济的部分从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的对策,介绍了无线电应用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在此背景下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提出的建议分为在立法上细化裁量权的控制标准、完善裁量权的运用程序、完善督察制度和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借鉴了美国和德国的行政法研究成果,并结合了真实案例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