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传统监狱行刑的封闭式监禁手段和服刑人员最终回归社会的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改革我国目前的行刑体制,发展并完善我国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缓解封闭式监禁的弊端,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监狱行刑现代化改革实践中的重要内容。开放式处遇制度,作为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主要方式,就是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罪人的信任,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生活距离的一种犯罪矫正制度。它与社区刑罚、假释、监外执行、管制等刑罚方法或者刑罚执行方法都不同,其前提仍然是设施内处遇。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发达,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理论的重要表现。随着我们对犯罪人研究的不断深化和对罪刑现象认识的理性化,我们逐渐认识到监禁刑执行的目的和监禁刑本质的缺陷之间的矛盾,更加明确改革传统行刑模式,走开放式处遇之路才是根本途径所在,这便是我国构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理论基础。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在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构建中,给我国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同时,我国行刑机关也探索出一系列中国特色的开放式处遇做法并取得一定效果,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诸如政策性、观念性制约因素的限制。建立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高度统一监狱的政治性和法治性,依法治统一原则,融和谐于对罪犯的改造与义务的履行中,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监狱开放式处遇制度在我国的创新。至于具体措施,应当考虑在每个地级市建立罪犯出监监狱、短期刑犯监狱,同时应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建立系统的开放式处遇措施体系。适用对象方面,我们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建立不同程度的开放处遇阶梯。实施程序方面,笔者认为,应将开放式处遇的种类、适用条件、限制条件、禁止条件等规定得非常具体,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尽量实现社会安全、矫正犯罪人等价值间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