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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要求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开始成为外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重要的判断参考。与国外上市公司相比,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情况很不乐观,尤其是中小板上市公司,由于国家相关监督机构对其的监督力度相对较弱,因此中小板更容易出现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企业如果能够进行充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就能得到更多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好处。例如,它可以使企业融资的难度减小,使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还可以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更有助于对资本市场的完善。由此看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企业带来的益处是如此之多。但是,目前我国却还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对它的披露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所有对它的研究也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本文选取了我国60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用理论以及实证两种方式进行研究分析,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且根据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具体分析了影响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因素。 本文以代理成本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借鉴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了我国信息披露相关政策的规定,建立了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评价方法。本文从股权集中度、董事会特征以及盈余业绩三个方面选取了五个衡量指标作为自变量,又选取了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并且运用相关模型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的结果如下: 首先,本文实证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越不倾向于披露自愿性信息。在股权较为集中的企业中,大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去,不仅解决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还大大的降低了代理成本。而且,企业的大股东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减少信息的披露。因此企业大股东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管理层缺乏信息披露的动机和压力。 其次,本文实证发现,领导结构两职合一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着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两职合一的领导结构削减了董事长本身的独立性,使其失去了良好的监控能力,所以,领导结构两职合一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独立董事比例以及设置审计委员会与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都存在正向的相关关系,身份的独立性决定了企业的独立董事能够客观的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就越能够对管理层人员的自利行为的实行强有力的监控。这样以来,较高独立董事比例确实能够加大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程度。审计委员会本身独立于管理层,其职责和权利会受到公司制定的相关章程的规范和约束,并且企业会对委员会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所以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压力和动力去做好本职工作。与企业外部的监管部门相比,从而更好地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真实度进行监督。因而企业设置审计委员会有利于自愿性信息水平的提高。 最后,本文实证结果显示,企业盈余业绩对企业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具有正向的影响,盈利能力较高企业,其管理层为了显示其良好的经营业绩以及优秀的管理能力,会更加主动的把公司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 此外,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没有通过显著性验证,公司规模在本文控制变量介绍部分所做的猜想并没有在实证部分得到验证,说明公司规模与企业信息披露水平并没有线性相关关系。因此,并非越大的企业披露越多信息,反而可能会比超大型的公司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因为它们需要在资本市场上抛出更多的自身企业信息,以获取外部投资者的关注,从而获取更多的企业发展资金。从回归结果中还可以看出,另一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与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负相关关系,说明本文在控制变量设置的环节中,所提及的资产负债率对资源新信息披露的猜想分析并没有得到验证。经考虑,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债权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太弱,这恰好纵容了部分上市公司隐藏并遮掩部分债务信息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愿意向投资者传递企业良好的、较为积极的正面信息,所以,当企业的债权人员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特定要求的时候,公司绝对不会披露负债较高这种对企业形象有所损害的信息。 本文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主要根据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并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分别从提供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保障,推进投资多元化,加强股权结构优化以及完善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几个方面,提出了改善披露现状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