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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当今世界的法治观念及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来说,我国刑法中关于规制性侵害犯罪的规定仍有不足,强奸罪的规定已经明显落后。强奸罪规定之缺陷不仅表现在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还表现为对婚内强奸问题规定不清,法定刑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等。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相关立法规定,亟需进行反思和完善。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阐述。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立法规定从定义、构成要件、追诉模式及法定刑设置几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是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出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立法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婚内强奸问题及量刑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缺少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将男性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将女性排除在实行主体之外且行为方式规定过于狭窄、婚内强奸问题规定不清、法定刑档次少、跨度大且司法评判灵活性不足;再次为分析德国、英国、日本及台湾等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男性纳入到强奸犯罪的保护对象范围,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行主体,性交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性交又包括肛交、口交,甚至还有扩大到异物交的国家,且婚内可以成立强奸犯罪,而在处罚机制方面,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多个量刑档次,分层级量刑,等等,诸类先进经验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最后是针对第二部分分析得出的缺陷和不足从完善男性性权利、规范婚内强奸问题、完善处罚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即将男性纳入到犯罪对象的范围之内,将女性纳入到实行主体的范围之内,将性交扩大至肛交(包括鸡奸),明确规定在夫妻二人的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内,丈夫长期或多次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和妻子进行性交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复合可能,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以及夫妻双方已进入法定离婚诉讼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以强奸论,但告诉乃论,告诉期限为一年;并且对于强奸犯罪采用交叉式法定刑设置模式并增加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