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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执掌审判权,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实现调处纠纷以化解矛盾。对于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结案,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法律文书,最常见的莫过于调解书与判决书。其中,调解书主要体现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判决书则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或立法意愿。经过审理程序后,法官的工作成果集中在判决书的主项上。判决书主项是一份判决文书的核心或关键所在,若判决主项论证错误或言辞存在瑕疵,其所产生的影响将非常深远,甚至会形成错误的范例,引起效仿,故法官对判决主项应当论述严谨,言辞精准。当前,在审判实务中,一些判决文书,特别是针对银行利息的判决书,其论证和表述很不统一,不仅不同法院之间存在差异,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对逾期罚息该如何表述、复利是否应当受保护、复利又该怎样保护……等等很多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多,裁判文书的表述也各不相同,而这些分歧和凌乱,均有损法律文书的公示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此外,有的法官不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利息的规定;有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理解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还有的法官没有从立法目的的高度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银行利率方面的批复和解释等等。以上的认识分歧和处理差异,造成人民法院在法律文书上有关罚息、复利的表述不规范、不统一,判决文书很容易损害银行作为一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间的诉求严重失衡。为纠正人民法院对上述认识的错误理解,引导对利息问题进行正确裁判,我们不能单纯地就法条论法律,而应当跳出单一法律文件的框架,综合审度立法有关利息问题的目的,甚至可以借鉴它山之石。利息本是投资学、货币学上的概念,所以,在实务审判中为更好地认识银行利息,合法、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裁量,本文将从货币、投资等学科出发,并运用法学理论,通过法律分析方法,为利息问题的正当裁量寻找一条更为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