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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的欧盟东扩和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欧盟立宪进程标志着欧洲联盟在扩大与深化两个方面,朝着一个新的高度推进。但是如何在现有的已扩大的欧盟25国框架内实现进一步深化?这一问题对目前的欧洲一体化发展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核心欧洲”机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获得其发展空间的,它是指在欧洲联盟发展过程中,一些成员国可以在若干领域实行比与其他成员国更紧密的合作;这种合作是开放的,允许并鼓励其他成员国逐步加入。探讨“核心欧洲”究竟是一体化进程中的蹊径还是陷阱,对欧洲联盟进一步深化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采用国际机制理论,以《马约》、《阿约》、《尼斯条约》所体现的“核心欧洲”机制化为切入点,选取欧洲经货联盟、防务欧洲、《申根协定》三个案例,对“核心欧洲”机制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核心欧洲”机制的有效性和局限性是并存的,它对于欧洲一体化进程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它使欧洲一体化的效能提高,继续深化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它又埋下了欧洲分裂的种子,甚至会使得欧洲一体化前功尽弃。要在发挥这一机制有效性的同时,降低其局限性,关键是使其向合作性、开放性、灵活性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向竞争性、封闭性、固定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