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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自1955年创办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劳动教养制度所追求的保护社会的目标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便日益凸现,其先前的政治正确性也逐渐丧失,并且在国际上也经常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藉口。 本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成因剖析,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存在的冲突,并提出了改革及完善的途径和措施。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创办、发展、停滞、恢复和发展;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经济上实施的可能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提供了政治上的指引;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提供了理论上的基奠;传统儒家文化的人治观的影响。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在实体规定上的冲突。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比例原则相冲突。其中,前者主要是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上分析,认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以及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极端不确定的,缺少了明确的法律界限。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在程序规定上的冲突。指出劳动教养的审批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裁断。以及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审判程序公正的司法标准,主要包括违反公开审讯的原则,关于告知权的规定,和缺少保障被劳教人员的辩护权及程序参与权利的规定和权利救济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