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并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然而,不同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却有所不同。传统社会中,非婚同居者不仅会遭受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而且还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如今,随着非传统家庭的数量与日俱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的社会现象在许多国家大量存在,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的社会关系上来,并将某些婚姻领域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延伸到非婚同居的领域内。例如,美国社会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其中就包括了非婚同居家庭。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1997年以来美国已经有许多城市(如旧金山、纽约、西雅图、华盛顿等)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对此现象的积极回应是于2000年1月颁布了《民事团结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在德国,不仅异性非婚同居是合法的,而且德国联邦议会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承认了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只字未提非婚同居,对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然而,现实是,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广泛存在,且发生在社会各个阶层之中。同居不登记不仅仅在受传统婚俗文化影响较深、缺少法治观念的农村大量存在,在城市中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谙法律的男女也自愿作出如此选择。尽管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和文化背景并未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但是人们还是给予了非婚同居越来越多的宽容。非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而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同时,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存在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同居引起的人身关系矛盾和财产关系纠纷更为突出,而这些已明显是超出道德评价能力的矛盾和纠纷。法律的变革源自社会现实的变化,在文明社会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其固定下来。我国应该对非婚同居现象及时作出回应,用法律方式来规范和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本文分析论证了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为目标,对主要国家非婚同居制度作了介绍,重点探讨了非婚同居制度所应规范的主要问题。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主要包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的合理性。从社会学角度上看,性个人主义(或者说是性权利主义)、道德无涉理论、家庭功能浓缩理论给非婚同居者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上看,道德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降低也为非婚同居找到了合理性;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利本位理念(法律未禁止即自由)给了非婚同居者的自由。其次,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的现实性,非婚同居一方面有婚姻所不及的优势,另一方面它也有其危害性,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应当将非婚同居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再次,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及其不足,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解决非婚同居问题,因此应当立法调整非婚同居。第二章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首先,从基本理论出发,对确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究。从“自己决定权”理论出发,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体现了对个人家庭自治权的尊重和保护;从宪法上的“人权原则”出发,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体现了对弱势者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其次,从现实出发分析了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可行性。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意识是对客观物质的反映,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是社会现实的存在出发,大量非婚同居家庭的现实存在就是非婚同居制度立法的土壤。接着分析了立法调整非婚同居不会冲击社会秩序,而是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尔后分析了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立法形式上采取单行法是可行的,并不会否认婚姻的主导地位。第三章主要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本章分为两部分。本章首先考察了主要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关于非婚同居制度立法的历史发展、现状及趋势,然后归纳总结了有关国家非婚同居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可借鉴之处:英美两国积极对民众实际生活需求作出了反应,并且随着时代理念的发展而变迁。这种态度值得我们学习;法国将伙伴关系与婚姻区别对待的一整套独立的规则体系对在中国的立法体系内区分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具有借鉴意义;现代两大法系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整集中在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定条件下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及终止后的扶养、财产分割等。这值得我们在构建非婚同居制度时予以参考。第四章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本章分两部分。首先指出非婚同居立法是对现行法律的突破性的完善,综合考量法律体系完整、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观念,非婚同居立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应包括价值中立原则、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原则、契约规制原则和保护及补偿原则。其次,通过对他国非婚同居立法调整的比较和借鉴,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吸收他国立法中先进因素的基础上,对我国非婚同居具体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构建。认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的比较,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无婚姻配偶的成年男女双方基于合意而建立的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2)非婚同居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认为我国法律应规定有限的人身关系;在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权问题上,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置协议的法律效力,把它作为解决财产纠纷的依据,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像婚姻中的夫妻一样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应适用分别财产制;在遗产继承权问题上,我国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双方的继承权;在扶养请求权问题上,为了保护弱者的权益,法律应规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条件地享有扶养请求权;在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上,认为我国婚姻法既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就不应该在称呼上作无谓的区分;在非婚同居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应当赋予同居一方劳工死亡精神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认为同居关系的终止分两种情况:当然终止和任意终止。当然终止包括结婚和一方或双方的死亡这些情况;关于任意终止,法律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还应规定在女性怀孕及哺乳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终止非婚同居关系,女性提出的除外,如果随意结束非婚同居关系会带来一定程度上不公平时,法律也应允许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一方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金。(4)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认为非婚同居作为家庭的一种生活模式,法律对家庭的保护同样应适用于非婚同居,当非婚同居家庭发生暴力、虐待行为的,同居双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救助责任,公安机关也有责任予以制止并给与行为者行政处罚。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整的不足。另外,由于国内关于非婚同居问题研究的资料还很缺乏,而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借鉴,本文研究方法上还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考察了主要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并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主要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创新点:1、选题方面,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而社会现实又确实需要这一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已有的一些研究不够系统充分,本文系统论述了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相关方面。2、从不同的视角(社会学、经济学、法理学角度)分析了非婚同居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对其调整的必要性。3、观点方面,我国应该建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并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主要体现在第四部分的论述中。当然,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写作水平以及所占有的资料的有限,文中观点或表述肯定有不尽人意之处,有待各位专家和评审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