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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环境侵权案件在我国也呈现出一种不断上升的趋势,而环境民事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合理的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进而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对该领域进行分析与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一则具体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入手,分析指出:在这种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取证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困难,而且因一些致害结果并不是当时就出现,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这样一来,更加加大了取证的难度,因此,在立法及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应重视在相关领域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之后简单介绍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阐释了证明责任的定义及性质,所谓的证明责任也就是提出证据的责任,具体包括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两个方面,关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有着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危险负担说等。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学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主要有肯定事实说、诉斥答辩说、必须事实说与特别知悉说等,相较于英美法系的这些比较注重个案公平的实质化标准来说,大陆法系则重视法的一体化及适用的可预测性,进而有法律要件说与待证事实说两种观点。然后进入到文章的重点部分,讨论并分析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细致的介绍了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日本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推定方法,备受世界瞩目,如得木镇教授提出的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及加藤教授提出的事实推定说,在对待证据的证明程度上,均坚持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存在的依据,因此被统称为“高度盖然性学说”。因环境侵权行为大多对人的身体及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所以有的学者便提出用疫学(即流行病学或病因学)的方法来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著名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之后还有“间接反正说”及石田穰教授的“利益衡量说”等。而德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理论学说则主要有普尔斯的“危险领域说”与瓦亨多夫的“损害归属说”,所谓的危险领域说,是以案件待证事实属于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由此来决定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而损害归属说则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实质的价值标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即本着使诉讼结果能够达到衡平和公正的目的来具体分配。美国广泛适用的是“事实自证理论”的因果关系分配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不需要以严格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只需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便可推定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接着回到中国的实际,对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主要强调了我国由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制度发展滞后,进而存在着许多的现实问题,诸如未充分考虑到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在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欠缺,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同时也没有将损害危险纳入损害事实的范畴。在现代社会,依据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对很多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否会导致未来的损害后果还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对于一些潜在的环境侵权受害人来说,在具体的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时,有机会要求造成损害危险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致害后果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但是,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却找不到相关的规定。基于上述综合分析,最后,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就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部分完善建议,明确提出了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的原则,即公平正义、利益均衡、诉讼经济等原则。同时,从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归则原则四个角度出发,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框架,希望对该领域相关制度的发展能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