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斯合作原则在经贸英语合同文本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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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于1967年提出了著名的“合作原则”理论。我国对于格莱斯合作原则的介绍始于1980年,此后30年间,我国学者就格莱斯合作原则在教学、笔译、口译、广告、函电、文学、文化、幽默中的应用,已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将格莱斯合作原则运用于经贸英语合同的系统性研究至今为数甚微。本文正是以此为创新点,将格莱斯合作原则与经贸英语合同相结合,探讨格莱斯合作原则理论在经贸英语合同中的应用,深化对格莱斯合作原则的理解,拓宽格莱斯合作原则的应用研究范围。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对运用格莱斯合作原则进行应用性研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归纳;第二章对格莱斯合作原则的演变及其后续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对格莱斯合作原则在不同文体中的研究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从词汇、句法和语篇的角度分析了经贸英语合同的文体特点;第四章运用格莱斯合作原则理论对经贸英语合同的文体特点进行了研究;第五章为结语部分。本文的研究成果有以下几点:经贸英语合同词汇特点中的“时间、金额词严格限定”体现了数量原则的要求;经贸英语合同词汇特点中的“成对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体现了质量原则的要求;经贸英语合同词汇特点中的“使用情态动词shall”、“使用书面语词汇”和句法特点中的“使用条件句”、“使用陈述句”、“使用被动句”体现了关联原则的要求;经贸英语合同词汇特点中的“连续使用介词”和语篇特点中的“关键词重复使用”体现了方式原则“避免歧义”的要求;经贸英语合同词汇特点中的“使用古体词”、“使用缩略词”体现了方式原则“避免赘述”的要求:经贸英语合同的语篇特点体现了方式原则“要有条理”的要求。以上研究成果表明,合同文本的诸多文体特点能体现出格莱斯合作原则的影响。格莱斯合作原则对经贸英语合同写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应在商务实践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其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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