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使互联网产业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为了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互联网产业纷纷走向了集中的道路,产业集中活动非常活跃,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望成为市场经营者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集中能够扩大产业规模、增强产业竞争力,但也可能形成垄断而破坏市场竞争结构。为防止经营者集中形成垄断,维护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互联网产业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特征,使得该领域经营者集中容易跳出传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框架而难以适用当前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因此,需要对互联网产业的特点进行探讨,总结出互联网产业在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从而为互联网产业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办法。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通过分析互联网产业主要特征,找出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的争议焦点;其次,分析当前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具体审查因素,进而对各个争议焦点进行全面且深入分析;最后,结合国内外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方式,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基本解读。主要内容包括:其一,介绍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概念,并从经济学、反垄断法等角度,阐述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其二,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启动程序,包括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主动申报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自由裁量介入经营者集中调查。其三,从法律法规出发,整合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审查内容,从而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所要审查的对象了解得更深入细致。第二部分:互联网产业特征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适用带来挑战。互联网产业具有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特征和锁定效应。这些独有特征使互联网产业在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时变得复杂,在申报和审查阶段都体现出特殊性,涌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其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实施存在障碍。互联网产业通常采用对一边收费,一边免费的模式,导致其营业额数额难以计算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其二,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的传统界定方法失灵。互联网产业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结合免费一边和收费一边综合分析,导致用来界定单边市场的需求供给替代分析法和SSNIP方法均存在界定上的失灵境况。其三,经营者集中竞争效果的评估更加复杂。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使互联网产业易形成垄断,但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和高度创新,又使得形成的垄断是一种暂时的、竞争性的垄断。而且,即使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之后形成垄断,也并非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理性看待和评估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带来的竞争效果。其四,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易被滥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受互联网产业政策和规则不够细致的影响,存在被互联网产业经营者滥用的可能。第三部分: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完善。通过分析互联网产业特征和集中状况,对互联网产业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完善申报标准和启动程序。将互联网产业的商业模式、独有特征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在申报标准的设定上,明确互联网产业营业额计算标准并引入其他申报标准。在申报程序上,需要更加注重促进集中当事人主动申报与执法机构依职权审查的有效结合。其次,创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对于产品市场,可以引入假定垄断测试法的变形方法——产品性能测试法;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需结合用户喜好、文化差异以及法律、政府管制等因素合理界定。此外,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实在存在较大困难,并且其他相关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形成垄断的情况下,淡化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失为一种妥善现实的方法。再次,健全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方式。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创新,导致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形成的垄断具有二重性和短期性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互联网产业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需要提高审查效率并将消费者权益纳入对竞争效果的考量之中,实现对复杂竞争效果的合理分析。最后,规范适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在适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时,互联网产业不能完全借助国家产业政策,而是需要证明集中带来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上述对策,希望能对克服当前互联网产业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面临的困境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