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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罗马法时代的清偿抵充制度,事关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等多方利益,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立该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只能清偿部分债务时,如何认定该给付究竟清偿的是何笔债务的问题。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清偿抵充案例,然而由于我国仅在司法解释中对其进行了模糊性的规定,因此,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同一类案件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清偿抵充案件司法裁判统一的效果,更好的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清偿抵充制度刻不容缓。除引言之外,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清偿抵充制度的内涵及历史沿革。笔者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清偿抵充制度的内涵及历史沿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知悉该制度的起源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的继承与发展。第二部分:清偿抵充制度的构成要件。笔者在第二部分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阐释,分析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点,即清偿抵充制度是否以负有数笔债务作为适用前提、清偿抵充制度是否可以在给付不足偿付任何一笔债务时适用。第三部分:清偿抵充制度的类型。在该部分,笔者以清偿抵充制度的类型为标准,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为标准,采用比较分析法、文义解释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当前关于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的列举,即指定抵充类型缺失,法定抵充中缺乏关于数项均未到期的债务如何抵充的规定、缺乏关于涉及自然债务时如何抵充的规定、“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考虑不周、“负担较重”界定模糊、利息的概念界定模糊,为下文提出完善措施作铺垫。第四部分: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立法完善。笔者在这一部分从两个方面建议我国的清偿抵充如何进行完善。第一,明确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其一,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其二,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提出完善我国清偿抵充制度的具体措施。具体包括:其一,约定抵充相关内容效力的认定;其二,指定抵充的增加;其三,法定抵充的重构,特别是债务人指定模式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