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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这一寓意丰富的学术概念,正逐渐成为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不同学者对公共理性的内涵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学术阐析,现已达成的有关公共理性的基本共识是:在公共论域内,就某些或某个关系公众利益的公共问题,所有公众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分析思考,并尊重他人的观点,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在相互阐释、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达成解决意见的一种理性。目前为止,这一概念的主要学术背景和理论资源都是西方的,西方学者的观点自然带有强烈的西方中心色彩,其基本价值取向与判断的本位性十分明显。这恰恰是我们在进一步研究中需要自觉辨别和批判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可喜的看到,国内对公共理性的关注程度日益加深,开展的研究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不仅如此,我国学者研究的触角已经由单纯的理论层面伸向现实领域,并已经取得了一些能够将公共理性这一理性化的思维方式融入到我们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研究成果。在当今这个多元价值共存的政治自由的时代,我们亟需一种调和的方式来解决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民主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因而,公共理性理念对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中国法治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在对公共理性进行梳理和辨明的过程中,我们始终需要思考的是:我们立足的本位是什么,我们研究的条件和将来应用的现实是什么,我们可以为我国法治实践带来什么有益启发和贡献。通过上述一系列问题的反思,我们意识到当下在法学领域中必须有意识、有目的的推行公共理性,以期通过公共理性的适用来加快我国法学学科适应社会,指导实践的步伐,使其更好的为国家、为社会、为广大公众服务,早日实现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参与式民主对代议制民主的有益补充,使我国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更加完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对公共理性在法学维度中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进行概念综述,以奠定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重点介绍公共理性这一理论在法学理论层面的应用。第三部分综合考量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和西方的一些实践成果,对该理论在法学实践中应用进行大胆的设想和建构,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共理性这一理念有一个全新的、完整的认识,能够更好的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实践,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使我国在民主法治这条康庄大道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