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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随着民国时期律师制度在近代中国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如果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来分析,律师与医生、新闻记者一样,同属于新兴的自由职业者阶层。自由职业者的阶层的出现,是科举制废除后新型知识分子阶层多元化职业分流的体现。如果从律师的法律职业性质来考虑,律师又与法官、检察官和以法律教师为代表的法学家等同属于法律职业者阶层的一部分。最晚到民国末期,由于律师、法官、法律教师之间频繁的职业流动,中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法律职业者阶层。无论是作为自由职业者阶层的一份子,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阶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律师都是伴随近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和律师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兴起的一个新兴社会群体,并以其独特的方式作用于近代社会,对促进中国近代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在方法上秉承制度史与社会史、文化史相结合的取向;在结构上,则体现地方史与整体史相结合的追求,既具北京地方律师研究的专深视角,又有整体把握民国律师的宽阔眼光。力图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的研究,揭示现代律师在中国的生成和境遇。 因此,本文在架构上基本分成两部分: 前三章主要探讨现代律师的生成问题。在这部分,本文既重视制度建设对律师阶层和群体形成的意义探索,又关注重要组织建设和教育方式对律师群体形成的历史功能,从而自觉地将制度建设、组织的建立与活动,乃至教育体制与特色等问题有机地融合起来,进行一种综合的把握。 第1章,社会变迁与现代律师之阶层之兴起。从整体角度认知社会变迁与现代律师职业阶层兴起之关系。在整合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律师观念的演变,律师制度的移植、确立与完善,早期律师业的发展三个方面,宏观论述现代律师职业阶层兴起的思想根源、制度基础及动态过程。 在探讨现代律师生成的思想根源的时候,本文尝试通过“律师”在名义上的流变过程这一角度,来考察中国人律师观念的发展和变化。这一流变过程历经西方Lawyer等相关词汇的早期引入及翻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一词在中国的早期出现,“律师”与“状师”、“讼师”等名义的混用,现代“律师”概念的定型及早期界说若干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中国人对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的理解和认知状况。根植于西方社会政治传统的律师制度,是在内在需要和外部冲击的双重作用之下,并经过晚清政府的酝酿、草创,民国政府的积极建设而最终移植到中国的。律师制度的确立,为现代律师的兴起奠定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而其存在的某些根本缺陷,则为律师的业内生存境遇埋下了伏笔。伴随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出现并活跃在上海等地的外国律师,其行为本身对中国律师的出现和早期律师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示范作用。科举制度的废除,加速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多元化职业分流,其中在政府法政教育的鼓励之下,一大批具有现代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从事律师行业,并逐渐走上了职业化的发展道路。 第2章,北京律师公会与北京律师群体。通过对大量档案的爬梳和整理,相关资料的统计和分析,不仅梳理了北京律师公会创建与发展过程,并对北京律师群体在籍贯、学历、年龄、性别、以学历为主的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透视,还从律师的收入来源——公费和谢金两方面,探究北京律师的实际经济状况。 北京律师公会作为北京律师的团体组织,诞生于1912年10月,是民国时期《律师暂行章程》颁布之后,全国范围内第一个经司法部认可的地方性律师组织,全国其他各地的律师组织,都是在其后才开始改组重建或者新建的进程。因此,北京律师公会在民国律师组织的创建过程中,实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领头羊作用。外地籍律师占了北京律师群体绝大部分,其中以河北籍律师人数最多。北京律师群体的年龄结构以30-49岁的中青年以及中年律师为主,并以男性律师为主体。北京律师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教育背景,整体学历水平不算很高,但也不至过低,呈现出多层次发展趋势。北京律师虽然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整体上看,其经济状况在社会上处于中等之上的水平。 第3章,北京律师的养成:朝阳大学与北京律师。进一步集中探讨北京律师的培养问题。主要通过对北京朝阳大学的个案研究,来透视整个北京律师群体的养成以及他们的职业取向。朝阳大学虽然以培养法官著称,但从朝阳大学的办学宗旨、教育水平和雄厚的师资来看,朝阳大学重视的是综合法律人才的培养。它从创建之日起,就明确树立了“创设专门法科大学,养成法律专门人才”的基本宗旨和培养目标,在其37年的历史当中,它在培养大量法官的同时,也直接、间接地也造就了一批律师队伍。作为民国私立大学的代表,朝阳大学对于北京律师的养起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本文的第二部分,则集中论述了现代律师的境遇问题。 第4章,北京律师的执业境遇。主要从律师与“非律师”、律师与法官(推事、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律师与当事人三个方面重点研讨了北京律师群体的执业境遇和业内生存状况。以档案材料为主,通过大量的案例试图说明北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受到“非律师”的执业干扰,容易造成社会大众对律师与“非律师”的混淆,从而为人们正确看待与理解律师角色设置了障碍;推事、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对其普遍存有歧视和偏见,不仅律师地位的制度化确认远远低于推事、检察官,其在执行法定职务时,还得不到法院司法人员应有的配合与支持,甚至障碍重重;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以及对律师职能的误解,往往对律师多加责难。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的这种执业境遇,根本上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建全以及人们观念的抵牾造成的。 第5章,律师与社会的互动:自我认知与社会评价。考察分析民国律师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新兴的律师阶层如何进行自我认知和角色期待,社会各界具体又是如何想像和看待律师这两个问题进行追问,通过律师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揭示现代律师在民国时期的命运、地位与影响。 通过“服务社会”以尽律师“保障人权”的天职,是民国时期律师界共同的职业定位和角色期待,大多数律师都自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并为树立自身的职业形象做过诸多努力,但也有很多律师认为从事律师职业只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甚至通过自省认为律师不可为。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法学界及社会民众)对于律师的评价始终处在褒贬不一、毁誉参半的游移状态,而批评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律师道德操守和执业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最为政府和民众所诟病,从而形成社会各界对律师的主流消极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