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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上依旧附着着大量的公共服务,户口成了居民享有—系列社会福利的“资格认证”。如何赋予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更多的社会权利是户籍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2005年以后,在中央政府的着力推动下,不少地方政府在户籍制度改革上已经做出了许多努力以实现对非本地居民社会权利的赋予,但各地的做法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倾向于采用自由迁徙导向的社会权利赋予模式,表现为高落户门槛和低社会权利差异,即非本地户籍居民不需落户即可享受与本地居民相近的社会权利;另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则更愿意采用控制落户导向的社会权利赋予模式,表现为低落户门槛和高社会权利差异,即非本地户籍居民需以落户为前提享有完整的社会权利。为了探索上述地方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模式的差异性来源以及这种差异背后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文章采用了案例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例研究中,文章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城市规模均较为相近的嘉兴市和湖州市作为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旨在进一步确认两种模式的基本特征与表现,并推断地方政府不同户籍制度变革模式的差异性来源。在此基础上,选取广东、浙江、福建和江苏四个东部省份21个中等城市作为案例样本,借助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的方法,进一步验证社会权利赋予模式的差异来源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比较案例分析和定性比较分析,文章有以下两项主要发现:第一,各地方政府在事实上正通过两种不同的模式赋予居民更多的社会权利。自由迁徙导向模式缩小了对本地与非本地居民的社会权利赋予的差异,有助于人口的跨区域流动,但完整社会权利的获得依旧需要跨越高户籍门槛。控制落户导向模式主动降低了落户门槛,但对没有落户意愿或候鸟式迁徙的居民来说依旧不能享有较好的社会权利。第二,地方政府户籍制度变革模式的差异来源于面临的外部约束不同。在人力资源竞争中处于较弱势地位、面临较大人口吸纳压力的地区倾向于以落户为前提赋予社会权利来吸引非本地居民落户。而没有较大人口吸纳压力的地区则更愿意推进自由迁徙导向的社会权利赋予。上述发现无疑为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十八大以后地方政府在户籍制度变革中的行为逻辑和策略选择提供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