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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达473万平方公里,海洋资源极为丰富。为了促进对海洋开发利用的规范和管理,我国在2002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建立海域管理制度,海域使用的相关活动得到了规范。接着,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然而,现行的法律规定仍旧过于简单,导致海域使用权权利属性存在争议、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和渔业法律管理制度之间存在冲突、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在海洋开发利用愈发活跃的今天,通过研究并解决上述海域使用权制度中的相关问题,意义重大。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以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相结合的思维模式,以法解释学为主并采用制度比较等方法,分析海域使用权制度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以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海域使用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从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入手,逐步分析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最终确定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二部分为“定置使用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渔业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将渔业权的性质定位为准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其次,在海域使用权制度与渔业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中,提出解决二者冲突、保护在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民权益的最好方法,是将二者的关系定位成相互协调配合的私权与公权。最后,将养殖权中的海域养殖活动用海及捕捞权中的定置捕捞活动用海纳入海域使用权制度中,将其整合,提出了“定置使用权”这一概念。第三部分为“海域使用权征收中的物权保护”。本部分首先通过对海域使用权因征收而被提前收回行为的分析,明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征收。其次,提出在行政征收的过程中,为了切实地对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物权保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法定的程序,给予合理的补偿。最后,结合定置使用权的特点,提出必须认清海域使用权证的性质是权属证明,以切实地对定置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本论文的新意在于,通过厘清海域使用权法律制度与渔业法律制度的关系,提出了定置使用权这一概念,并以该项使用权为中心作为海域使用权中的一种主要形态探讨其物权性保护的方法,进而使从事海域渔业活动整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