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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自洪武元年(1368年)建国,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灭亡,期间经十六帝、十七朝,历时二百七十六年,跨越四个世纪。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明代就占了约七分之一的时间。而且上承秦汉唐元宋,下启有清一代,无论在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并对清代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明代较为发达的法制体系当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赎刑制度。赎刑制度经隋唐宋元发展至明代已经达到成熟的阶段,明代的赎刑最为详明,适用范围广泛,方式灵活多变,无论在深度广度上都是其他朝代无法比拟的,最能代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水平。然而明代赎刑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其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与明之前的历代相比,明代赎刑制度都有哪些自己独特的特征与创新?明代赎刑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明代赎刑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制约?这些都是在学术界中研究力度较为薄弱的环节,笔者以这些问题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点,在总结前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待明代赎刑制度,通过对历史史实的深入挖掘分析,从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共同审视明代赎刑制度,阐述明代赎刑的主要特点以体现明代赎刑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中的特殊性与先进性,以求证明代赎刑的重要意义。并通过明代赎刑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揭示明代赎刑这一封建制度的法制产物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明代赎刑制度的形成过程。以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思想为铺垫,因为作为明代的开国君主,明代法律的奠基者,朱元璋的立法思想是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明代的法律制度,并通过明代的法律得以体现。从意识上分析明代法律的司法渊源,以便更全面深刻地了解在朱元璋重刑与恤刑矛盾的立法思想下,赎刑作为一种平衡手段得以广泛普及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明代历年间律例的不断完善补充,最终使明代赎刑制度化。第二部分论述了明代赎刑的司法特点。重点突出了明代赎刑的四个显著特点:一是通过与明代之前朝代的赎刑相比较,明代去除了前代赎刑准赎的范围限制,除十恶外的各个刑级的罪囚均可赎罪,得出明代赎刑的适用范围广泛这一最为显著特点;二是细分劳役与纳赎这两大类的罚赎方式,结合不同时期因时制定的赎罪条例,不难看出明代赎罪方式多样化这一特点;三是从法律视角看待明代赎刑的量刑,总结出疑罪从赎、过失杀伤从赎、诬轻为重收赎、“矜恤”、严惩受赃、细化量刑标准六大量刑原则,从而得出明代赎刑区别化量刑的特点;四是从明代赎刑的决定、执行、变更三大运作环节的规范运作,得出明代赎刑运作规范化的特点。第三部分在总结明代赎刑的特点及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明代赎刑在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的分析来揭示明代赎刑这一封建制度的法制产物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明代赎刑定刑标准——律赎与例赎极不统一,加之法律条文未能因时而宜,导致的标准不一;二是明代的赎刑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所处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其必然有不公正性的一面,皇权干预在所难免;三是在宦官猖獗的明代,赎刑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被当作了一种政治斗争的工具,为宦官乃至整个统治阶级所利用,其无法摆脱权势争斗的阴暗面;四是明代赎刑的判决及执行是有严格规定的,然而正是因为这些严格的规定,使得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程序繁杂、名目众多,加之各种人为的因素,赎刑运作的效率偏低。文章在结语部分就将明代赎刑制度重新放入中国古代赎刑这一大环境当中回归思考,从法理和文化两个角度来浅析了中国古代赎刑为何能在三千多年的历史当中长存,经久不衰的原因。认为明代赎刑尽管因其各种外部与内部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种司法手段,明代赎刑依然发挥了不少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明代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