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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以法哲学思想史为依托,推进对法的正当性与道德之关系的理解。 从理论上讲,法不仅仅是一种权力的存在,它应该具有正当性,这是法哲学的基本判断,是和谐法律文化生成的必要条件,以此为条件,法律体系的良性运作才得以具备有效的规范性土壤。作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法与单纯的威胁或命令之间的首要区别,即在于它的权威产生于某种说理或论证机制。这种论证与说理的直接目的是树立一种规范的正当性,使人发自内心地尊重规范、遵守规范,而不仅仅出于惧怕惩罚或追求便利的考虑去利用或规避规范。正当性是法所应该具有的一种重要属性,因此,法的正当性问题是法哲学思想史中历久不衰的重要课题。本文对该问题的探讨大致沿以下思路进行。 其一,笔者力图论证,法的正当性与道德具有极为重要的联系。人类实践理性具有多角度的运用,这些运用能够为正当化某种法律制度提供不同类型的规范性资源,与此相对应,法的正当性也具有多维面向。在这其中,道德角度的运用能够为法的正当性论证提供最具说理性内涵的规范性资源,原因在于,道德话语在人类实践理性的结构中的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因此,法的正当性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道德面向。在这种论证的过程中,笔者也将对主张回避或淡化道德视角与法正当性问题之联系的观点进行分析。在法哲学思想史中,历史主义法哲学、功利主义法哲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别代表着秉持该种观点的三种著名路径,每一种路径以一种独特的出发点为基础,试图通过某种特定的去道德化之途径对法的正当性问题进行解读。 其二,笔者尝试说明,法正当性道德面向中的问题并非一种知识意义上的问题。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以理论理性为指导,知识论思想传统与“主客体二分”的思维范式存在紧密联系。在这种思维范式的影响下,法哲学的研究者往往将某种“实然”的知识客体作为支撑法正当性与道德之关系的基点,这种思路在经验和逻辑的双重层面上存在着论证难点,也面临是否能够在法正当性问题上有效维护实践理性规范性自我理解的问题。在法哲学思想史中,该种思路在启蒙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在这一问题上,康德实践哲学至今仍有不可小视的启发意义。 其三,笔者试图对程序主义法正当性理论进行探讨,并为其寻找缓解主要矛盾的可能途径。在价值观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以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为代表的程序主义法正当性理论,是对法正当性道德面向中的经典难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新思路,它试图以程序主义的方式维系或重建法的正当性与道德话语在实践理性中的联系。这种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论设计对于法的正当性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但也面临关乎宏旨的困境。在充分正视程序主义法正当性理论积极意义的同时,笔者尝试对该理论中的某个甚为关键的设计进行改进,以便缓解其中理性与民主之矛盾对法正当性造成的压力。借助于一种经过改良的程序主义理论,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设立的“应然”法则,在民主立法之商谈程序中承担着理性预设(postulate)及道德内核的角色。在以此预设及内核为基础的商谈程序中,理性与民主、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张力被更有效地吸收,抽象的实践理性主体向现实的平等参与主体过渡,形式性的普遍道德规范也为实证法律制度注入具有时代特征的实质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