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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英文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又被称为可变利益实体,实际上是针对美国会计准则FASB的FIN46条款的财务概念,并不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在法律语境上应该被理解为协议控制。美国证监会SEC接受并且承认VIE结构的存在,中概股得以登陆美国证券市场,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也是相同的道理,如此才奠定了本文写作的实践意义。VIE结构,又称特殊的红筹海外上市模式,是指境内企业进行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架构,境外主体通过《授权委托协议》、《独家服务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一揽子协议来达到“合并”境内实体企业的目的,让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上市主体得到境外资金的支持进行融资,以规避相应监管。可知,VIE结构诞生于灰色监管的土壤之中,持续得益于特殊的监管环境,得以发展至今。VIE结构的存在是因为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发达程度的不足,新兴企业,互联网企业由于规模不大,创新性强,融资渠道少之又少,基于扩张或融资的目的,便寻求海外上市进行融资;VIE结构的存在还因为我国对于外资在某些领域的禁止与限制投资,为了规避行业限制,构建VIE结构;同时,境外市场通过VIE结构同时还能为境内企业带来境外先进的技术和资本支持。境内企业谋求海外上市的方式主要有直接上市或者间接上市方式,间接上市具体来说包括买已有的壳公司借壳,或者造一个壳公司套壳,从而上市。由于直接上市受证监会的“456”要求管制,在数额的控制上更加的严格,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近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千万人民币,筹资金额要超过5千万美元;买壳上市的方式,由于境外壳公司高额的成本和买壳中巨大的不稳定性和失败风险,渐渐也被企业所边缘化;造壳上市的方式却由于其方式灵活,极易操作,成为企业最青睐的海外上市方式。笔者论述的VIE结构即是一种最特殊的造壳上市。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要求“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在这种监管情况下,VIE架构作为协议控制,不涉及股权控制的造壳上市方式成功规避了10号文中“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批准的要求。VIE结构作为主要规避外资投资某些领域审查的融资方式,后来伴随“10号文”出台,从外资限制进入的领域蓬勃发展到了非外资限制的领域,目前被企业广泛的应用于境外上市。就在这样的局势下,我们不能忽略支付宝事件,新东方风波等不良情况的产生,其引发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经验不足都提示着在外资投资中VIE结构的不稳定性。回顾监管之路,有权部门的监管在VIE结构的定义以及存在的合法性上都是灰色地带,更没有制定一致的法律规范进行VIE监管,一度被国内外投行界和法律界形容为暧昧立场。VIE结构其实就是一系列的协议安排,协议安排就相较于股权安排存在天然的风险,政策的突袭影响,单方违约,委托权的不稳定性,都是现实中的协议履行中出现的情况,造成投资者信心的缺失和资本市场的混乱。境内监管部门对VIE结构进行规范,结束灰色地带的监管现状,是大势所趋的VIE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除了VIE结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灵情况,近年来,由于中概股在境外股票市场的频频失利,甚至遭遇浑水公司做空的悲惨结局,很多在境外借助VIE结构上市的企业纷纷选择回国上市,在VIE结构回归之路中暴露的混乱和风险较运行过程中过犹不及,在对VIE结构一开始就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如何在结束VIE结构中避免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也是监管近年来遇到的新的难题。因为上文所介绍的背景,VIE结构是基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产生的问题和产物,VIE结构正常的运行与拆除过程都需要法律规定的指导与规范,要求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笔者从VIE结构的含义与起源谈起,对VIE结构进行基本的理清与阐述,接下来通过论述VIE结构在运行和拆除中的种种风险来明晰VIE结构的风险与利益并存性,其内在逻辑基于风险的存在性才有了相应问题的监管需求。再次笔者着重论述我国对于VIE结构的监管现状,就不足与缺陷的地方提出建议;论述境外香港与美国证券市场对VIE结构的监管来给予我国法律监管以启迪。最后,结合VIE结构监管规则近期与未来的发展来探究对VIE结构的影响,笔者就未来VIE结构的存在样态和如何发展提出了一定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