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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应用的深化,金融业发生了巨变,机构并购加速,产品服务种类趋同,市场关联度加强,金融风险分布对分业监管或功能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改革监管体制架构,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本文从公共选择学派的官僚理论入手,以部门经济人假设为基础,在运用博弈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对PWG和备忘录两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进行经济学分析后,以美英中三国监管协调机制为例,详细剖析了两种协调机制模式在实践中的表现、问题和改进方向。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两部门非合作博弈会导致公地悲剧,受损害的除了参与博弈的部门外,被监管的市场及市场主体也会受到损害。单部门完全控制、上级政府控制和互动等方案都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具体采用哪种方案来解决两部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公地悲剧问题,要看两方的比较优势。两方势均力敌时,如果不能通过频繁沟通建立互信,就只能采取上级政府部门权威裁定;如果一方在总体上拥有物质资源和信息的相对优势,由其获取协调合作收益的控制权,在满足另一方参与约束时,同样能获得帕累托最优结果。
二、联合剩余分配谈判行为在很多时候受到谈判者的公平考量和其他分配规范的影响。在两部门协商谈判收益时,要特别注重公平,收益分配要综合考虑双方原始禀赋和合作期间的付出,否则合作就不会产生;同时,随着合作时间的延长,这种公平规范尺度本身也会演化,这也是谈判双方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机制设计特别是政府部门间机制设计需要“独裁”(或权威)主导。这是由吉巴德-萨特斯怀特定理、迈尔森-萨特斯怀特定理和赫维茨不可能性定理推出的结论。在假设政府部门为经济人、存在部门利益冲突前提下,完全佑赖部门自愿协商,从而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的理想很难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存在多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情况下,由上级政府出面设计、领导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就显得非常必要。
四、信息问题始终是机制设计的关键和难点。信息既是机制执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机制设计的目的。显示机制要求人们实话实说。可惜,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传递不畅是个普遍难题,所以目标监管体制架构设计者的初衷就是,让每一家机构都可以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以尽量减少信息传递障碍和成本。
五、对美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分析表明,尽管没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次贷危机发生,但随后的危机救助表明,以美联储和财政部为核心的两套PWG模式监管协调机制还是十分有效的。英国的备忘录模式协调机制未能经得起北岩银行事件的考验,一个最根本问题就是这种模式没有明确谁是危机处理的牵头人。
六、中国金融业和监管体制历经30年发展变化,已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面对金融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问题,短期内中国应该采取由人民银行牵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而以目标监管框架结构作为长期监管蓝图。不论何种监管体制架构,人民银行都应成为全面的金融业监管者,在短期内应作为国务院监管协调机制的常设机构载体,在长期内应成为监管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