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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这一中间组织是在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都存在失灵状况下产生的,它的出现能更好的弥补市场和政府在调控机制上的缺陷。商会的权力是商会在日常运作中所应享有的的职权,是商会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对商会内部成员及其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支配力。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力,从而有别于传统的公权力,俗称第四种权力。该权力的发展一方面有助于商会的健康运作,另外也能更好的服务于市场和政府。本文共分四部分予以阐述,四部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商会权力的有关理论进行阐述。主要分析了商会权力的含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商会权力的内容。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的民间商会相关人员的访谈,掌握了民间商会权力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有效分析后,得出我国民间商会在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为商会性质不清,管理多头;缺乏完整的自治权力体系;商会的经济来源不足;商会自身的组织机构及议事程序不完善;商会权力受政府公权力影响较大等。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目前民间商会存在困境的成因。主要成因有:1、从社会的深层次原因看:首先、在历史上我国一直存在重农抑商的传统,商品经济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也未形成成熟的商人文化,商人的地位和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其次、我国一直是行政权占主导的国家,社会权力弱,这不利于商会自身权力的健康运行。2、从现实上看: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商会法;其次、在经济结构中我国国有经济在主导地位,他们拥有很强的话语权,因此有国有经济主导的行业协会自然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主要有中小企业自发组成的民间商会的话语权未受尊重,直接导致民间商会权力不能健康运行;最后商会自身行使权力的意愿和动力不足。第四章、笔者是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法律对策:1、制定专门的商会法,以更好的确立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及权力边界等;2、商会在内部组织机构上以及在权力运行中的行为应走向制度化;3、政府的公权力与商会权力应通过正式制度安排建立一种相互独立又相互监督的关系,使政府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更使商会实现自治。4、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及他律,更好的保障其权力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