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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的发展日渐迅猛,从而使电信客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变得很不稳固,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鉴于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电信法》仍在起草之中,而关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纠纷却呈增长趋势,进而阻碍了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忽略了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文章中,作者首先从电信业的整体环境入手,突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在其中的地位与影响;然后,分析电信服务合同在目前商事运作中的存在形态,界定了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并分析其特征。通过仔细的论证,认为电信服务合同的发展与合同的发展不可分离,并且有其独特的历史演变路线,而在电信服务的存在形式上却是以格式合同为主的多样性的存在;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作者对比中美两国对电信业的立法,以是否对电信服务合同及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与以何种理念进行规制为视角,彰显中国目前立法在电信服务合同上的缺失;在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后,作者着重分析有关电信服务合同的重大法律问题有哪些?从而揭示有关电信服务合同的立法方向,为电信立法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能;最后,作者提出应在将来《电信法》中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定义,并进一步界定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关于电信服务的权义关系,从而有效地缓解目前愈演愈烈的电信服务纠纷。初步设计了《电信法》对电信服务合同调整的框架,并对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为以后《电信法》的出台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