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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已经解禁,但其背后隐含的风险一直未被立法者所忽视。担保及强制平仓规则是控制交易信用风险的重要规则。担保是强制平仓的基础,合法有效的担保是券商合法实施强制平仓的前提,强制平仓规则本质上就是融资融券担保中有关担保物的处分规则。融资融券强制平仓规则的价值追求应定位为保障证券公司担保债权顺利实现的同时兼顾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制平仓的实体条件包括客户补仓不能及客户未能偿还到期债务两种,补仓不能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我国将融资融券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确定权赋予证券交易所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还应该对证交所的这个权利进行监督。我国规定较高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也是比较妥当的,但等到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得较为成熟,可以适当地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降低。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包括现金及证券,担保物的估值方法为市值法。融资融券补仓应明确补仓的方式、强度及期限。融资融券强制平仓规则中的重要程序主要包括预防强制平仓的风险预警机制,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券商补仓通知程序以及券商实施强制平仓的平仓操作程序。我国应构建包括预警指标、预警监控模式以及预警处理办法的融资融券强制平仓预警机制。在融资融券强制平仓规则中,券商补仓通知义务的具体设置将直接体现其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券商补仓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补仓通知的方式、期限、内容以及视为已通知的情形,我国强制平仓规则关于补仓通知的各项内容还需明细化。强制平仓的执行程序是强制平仓规则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强制平仓的执行程序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平仓开始条件、平仓指令的下达、平仓的顺序、平仓的强度以及平仓停止的条件。我国关于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执行程序的规范,均是证券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没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立法规范,将强制平仓的程序性全部交由合同来自由约定是不大妥当的。我国强制平仓规则的中应该包括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可以用原则性的规定来实现。强制平仓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强制平仓规则逻辑结构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解决融资融券交易中因强制平仓引起的纠纷的有力依据。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法律后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强制平仓中的民事法上的后果以及相关行政法、刑事法上的后果。只有具体、明确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后果立法以及适当的刑事责任设计,才能保证我国融资融券强制平仓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实际相关纠纷的发生以及解决纠纷所需的各项成本,也才能进一步保障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本文重点分类探讨了强制平仓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合规强制平仓民事法律后果、瑕疵强制平仓民事法律后果以及拖延强制平仓民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