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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行政方式革新浪潮的产物,行政奖励正日益成为行政主体较为青睐的行政手段之一,其身影可广泛见于科学技术、生态保护、食药品安全、治安管理等众多领域。本文所研究的行政奖励特指行政主体通过依法授予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物质、精神或者权能等奖励性权益以达成行政目标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作为一种非强制性、授益性行政行为之外,行政奖励还具备两个独特属性:其一,从行政过程论角度而言,它是一种倡导性公共参与方式;其二,在功能达成上行政奖励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基于受奖行为效益的不可计算性、成文法规范的固有局限、行政管理现实的复杂性等因素,在行政奖励的展开和实施中裁量权有其作用的空间和正当性。可在行政实践中,由于常规性运作规则和长效性规范机制的不成熟,这一激励性手段的裁量权正逐渐脱离正当性框架进而演化成日益突出的溢出危机,其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主体恣意裁量,滥用职权违法奖励;第二,行政相对人的奖励性权益受到裁量不当的威胁而踏空;第三,针对奖励裁量缺乏规范全面的程序约束机制;第四,事后监督不足,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的缺漏。
通过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在约束密度上,行政奖励现有规范文本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分布特点。上层立法类型单一、授权简陋,下层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内容不统一、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其现行约束机制有待补足;而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对于行政奖励裁量行为的审查态度相对保守,其审查深度和范围还有待进一步发掘。从形式上观察,行政奖励裁量失范的原因在于规范密度稀疏、授权粗糙、审查保守所致,究其本质实乃裁量边界未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因此,为回应现实中的裁量溢出危机,对行政奖励裁量的约束路径应保证在必要的运作弹性前提下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探索:其一,打造行政主体的自我拘束体系。其具体内容为确立行政先例和惯例的拘束力、制定和明确行政奖励裁量基准以及将行政奖励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以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二,建立健全程序监督机制。包括奖励设立环节公众参与和论证程序的接入,奖励实施环节受奖程序体系的搭建以及公示环节行政奖励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三,明确和补足事后监督机制。对行政诉讼中行政奖励的救济依据予以明确,同时设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内救济渠道;其四,完善行政奖励司法审查。一方面拓宽行政奖励司法审查的权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合理增加司法审查的面积和密度。由此形成对行政奖励裁量边界的有力约束,疏通行政奖励的适用症结,充分催发其所承载的激励和示范机能。
通过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发现:在约束密度上,行政奖励现有规范文本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分布特点。上层立法类型单一、授权简陋,下层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内容不统一、结构不健全等问题,其现行约束机制有待补足;而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对于行政奖励裁量行为的审查态度相对保守,其审查深度和范围还有待进一步发掘。从形式上观察,行政奖励裁量失范的原因在于规范密度稀疏、授权粗糙、审查保守所致,究其本质实乃裁量边界未得到有效、全面的控制。因此,为回应现实中的裁量溢出危机,对行政奖励裁量的约束路径应保证在必要的运作弹性前提下从以下四个维度加以探索:其一,打造行政主体的自我拘束体系。其具体内容为确立行政先例和惯例的拘束力、制定和明确行政奖励裁量基准以及将行政奖励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以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二,建立健全程序监督机制。包括奖励设立环节公众参与和论证程序的接入,奖励实施环节受奖程序体系的搭建以及公示环节行政奖励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三,明确和补足事后监督机制。对行政诉讼中行政奖励的救济依据予以明确,同时设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内救济渠道;其四,完善行政奖励司法审查。一方面拓宽行政奖励司法审查的权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合理增加司法审查的面积和密度。由此形成对行政奖励裁量边界的有力约束,疏通行政奖励的适用症结,充分催发其所承载的激励和示范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