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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危险程度随之提高,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日渐提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及其产品质量信誉、加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政府的质量监管职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制.我们也要注意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构建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出台,将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国内许多人士都十分关注以此为契机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问题.该文也正是基于这种关注而希望能在理论研究方面做些尝试.该文首先探讨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界定,包括对产品、缺陷和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律词汇涵义的分析,认为现有法律中的产品的范围应予适当扩大、产品缺陷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召回的措施主要有三种等,据此对中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将来法规的制定提出了个人的某些看法和建议,同时还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与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比较辨析,详细地阐述了前者的法律特点,从而更有利于读者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解.其次,论述了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基础、立法模式和立法现状,其中既有对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基础和立法模式的分析,也有对国外召回立法情况的介绍,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重点对《产品质量法》提出了两点修改意见:第一,《产品质量法》的结构需要调整;第二,要完善《产品质量法》中的关于产品质量监管关系的立法.在立法现状一节中,主要分析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管理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和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前进道路.最后,对中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提出了一些具体设计,包括立法原则、召回的主管机构、召回程序、相关各方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等等.立法原则主要有公共安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强制召回原则等,其中公共安全原则是首要原则;召回的主管机构主要包括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召回的程序有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在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方面,该文以说明加举例的方式进行了阐述,着重指出了现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执行力上的不足,认为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与执行需要给予同等程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