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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已经是世界各国处理涉子女事务时承认的最高准则。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利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基于保护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利益的理念,通过对离婚后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分析与研究,在比较法层面上考察了世界其他国家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费给付的规定,从一般理论上梳理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如何实现保护子女利益,然后我国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立法缺陷作出了分析并给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章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界定进行了探讨。首先是通过阐述从父权优先原则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探讨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随后阐明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及发展。第二章讨论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确立问题。本文以我国未成年子女保护的立法现状为立足点分析了我国立法缺陷的成因,同时主张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就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第三章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与直接抚养人制度进行了探讨。本章分析了国外以及我国关于直接抚养人的立法规定,得出我国现行的直接抚养人制度存在着一定缺陷,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原则对直接抚养人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四章对子女最大利益利益与抚养费制度进行了探讨。本章分析了国外关于子女抚养费制度的规定,并在对我国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规定进行评析之后提出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