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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越来越显示其负面的作用:纠纷解决途径单一化、程序的日益复杂化、诉讼中迟延、高成本化、解决纠纷的不彻底性以及过度期待司法和过多运用诉讼可能导致的降低司法的公信力等等。现代社会的纠纷是多元化的,多元化的纠纷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现代社会诉讼的固有弊端进一步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上来。
民间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民间调解的产生、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受到了中外学者的格外关注。同时,民间调解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维系了中国乡土社会矛盾双方的人际关系,符合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在某种程度上,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缓解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理论、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民间调解的作用在当今乡土社会中并没有完全凸现出来,甚至有遭压抑的倾向,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形成中被描述为“法盲行为”,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被作为程序正义的对立物受到清算。因此,本文的立足点之一就是为民间调解“正名”,在弘扬、积极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采取措施完善原来的机制,以期建立有自己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乡土社会中高扬民间调解的旗帜、完善民间调解的架构,是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之意。本文立足于基层,针对某一基层乡村对纠纷及其解决途径进行了实证调查,获得了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同时,追根溯源、实证分析、辅之以国内外较发达的理论,共同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写作方法,之后对完善和发展ADR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赋予民间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进一步完善明确民间调解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扩大民间调解的范围、加强民间调解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民间调解与诉讼的链接、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