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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作用受到了削弱,造成了国际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用削弱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内部机制的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基本职能的缺失。中国自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以后,积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为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履行了应有的法律义务。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应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以及怎样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这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概况。首先从国际金融法律关系、国际金融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治角度论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国际金融法中的重要地位。然后分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间的关系,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基础,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行使《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后阐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危机中采取的行动,以及从法律公平价值和法律实施角度分析这些活动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阐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必要性。首先分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原因和法律意义,改革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改革法律意义主要是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稳定和完善国际经济法体系。其次是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学说和分歧,改革的学说主要有合并说、拆散说和调整说,本文赞成调整说。改革的分歧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第三章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内部机制和基本职能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存在的法律问题。内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内部机构和份额与投票权三个方面。基本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合作职能、监督职能和危机应对职能三个方面。第四章是从中国视角出发提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方案。首先从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金融法学角度分析了中国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意义,并提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应坚持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和实效性的原则。然后从中国视角出发,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部机制和基本职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革方案。结语部分是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关系进行定位,即两者是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框架内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结论,一方面中国要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立法指引、资金援助、技术援助和合作平台;另一方面中国要积极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提高自身的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