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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产生以来,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证券市场完善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制度的设计在整个证券市场体系中占据要位。但由于效力层次较高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至今都未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其监管做出统一规范,使得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处于一种无序状态。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渠道稀少,再融资受限,引致股票黑市交易、内幕操作和非法证券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公众投资者的正常投资收益;同时,大量民间资本积聚在不完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市场,成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良性运行的潜在危机。基于此,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为了探究一条合理有效的监管道路,笔者首先研究了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规中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定,再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本土特色和股票交易的市场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场上的准入条件,股票交易的规范运作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并主张构建一个适合我国本土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将按照以下思路展开论述:第一章,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法律监管概述。本章从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上市公众股票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三个层面逐层剖析,步步深入地阐述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法律监管的对象,定位以及主要监管内容等。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探究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产生和构建所依赖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基础。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公平的价值选择决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需要建立法律监管制度。社会经济的效率观和法服务于经济的理念决定了法律监管涉足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的必要。第三章,海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启示。这一章采用比较法分别探究了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监管法律不足的基础上,归纳了海外相关规定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其评析。该章从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现状,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等方面对我国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评析,为下一章论述的展开打好基础。第五章,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第四章监管不足的分析,借鉴第三章海外先进立法经验,就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提出对策。本章为全文的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展开。首先,完善股票发行监管,在介绍我国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管的部门和主要监管内容的基础上,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审核模式、股票发行场所的选择、发行条件的完善、发行对象的特定性分析以及发行方式的选定等方面提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案;其次,就如何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制度,分别从股票交易场所的选定、交易模式的确定、交易条件的限制以及股权托管的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再次,就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笔者提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设定了信息披露义务的终止和暂停条件;最后,关于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笔者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因为股东人数和融资规模等发生变化可能“退回”非公众公司或者“进为”上市公众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性质的良性转变需要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的转板机制予以保证。笔者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坚持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规定为基础,以我国立法现状和监管现状为出发点,借鉴海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