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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运输的不断发展,船舶油污事故日益增多,对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无论在国际范围还是国内范围上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国际上已经形成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基石的控制船舶油污染的条约体系。美国和加拿大吸取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精华,建立了极具本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对预防和控制船舶油污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上建立的油污赔偿机制已经运行了几十年,被实践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同。缔约国发生的油污损害赔偿事故,根据国际条约体系基本上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我国是个受溢油事故损害比较严重的国家,近些年来,重大船舶油污损害事故在我国时有发生,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以及经济发展、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国内立法相当匮乏,大部分是一些行政性或原则性规定,缺乏适合我国国情、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水平也较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适用范围上也有很大限制。法院在审理船舶油污损害案件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所适从。因此,在我国加强对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应该积极借鉴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机制,认真的研究我国的国情,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以解决现实和法律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