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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诞生于美国后,凭借其巧妙的结构设计与价值功能,深受各国资本市场欢迎,日益成为新时期金融市场的中流砥柱。作为资产证券化核心,破产隔离机制的有效建立是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关键。而从法律层面上,破产隔离机制构建的两个主要方面: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独立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是实现风险和收益重组,展现资产证券化魅力的决定性因素。此外,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相关部署的提出得到了空前的政策支持,有着巨大的成长空间与发展潜力。但实践经验的匮乏、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破产隔离核心功能发挥的不充分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长久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外有关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较为完善的立法经验着手,深度研究论述,以寻求对我国现存问题的解决途径。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通过对资产证券化概念不同学说的阐述,综合概述出破产隔离机制为其核心内涵之一,并在阐明以过程说作为其概念支撑前提下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加以介绍。第二部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运行机制研究,包括两大部分三个方面。即从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载体两个方面对实现破产隔离进行论述。其中,资产的有效转移作为真实出售的首要环节可根据融资成本的高低、破产隔离程度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分为信托、让与、从属参与以及债务更新等四种方式。而鉴于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为防止资产证券化交易行为的重新定性,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则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纵观各国关于真实出售认定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以风险承担和实际控制两大因素为参考标准。而在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构造方面,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和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是较为常见的两种模式,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确保特殊目的载体自身远离破产风险和实质合并风险。第三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法制环境评述,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选择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的原因,并且从基础资产属性、所有权、真实出售的认定等方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法律制度的构想,主要借鉴第二部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制度成熟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从构建特殊目的载体、资产转移和真实出售认定标准三个方面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