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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一个案件中往往当事人既有对数额的争议也有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有效等先决事项不仅影响后续程序的继续,而且对诉讼结果也有决定作用。因此,事先解决先决事项就成为了对纠纷解决的关键。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专门设立了民事中间判决制度,它通过将先决事项与本诉分开判断的方式,使案件争点更加集中,并使案件审理呈现阶段化特征,由此法官首先针对先决事项作出中间判决,再以此中间判决为基础作出终局判决,不但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真正达到息诉的目的,而且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先决事项的纠缠,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故本文拟通过对域外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介绍评析,探讨我国构建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该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几点意见,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本文共三万余字,除引言部分外,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中间判决的基本理论。民事中间判决是法院对给付之诉或形成之诉中的基础性法律关系预先作出的判决。民事中间判决又是与中间确认判决、部分判决、终局判决相区别的判决。追溯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起源,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事中间判决起源于德国。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考察。由于许多国家的民事中间判决解决的是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的中间裁判,而我国程序方面的中间问题大部分可通过裁定的方式解决,故我国需要解决的是终局判决之前出现的当事人权利的确认,法律关系的成立等实体性事项,而有这方面理论研究以及立法经验的是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它们对民事中间判决的适用范围及效力的规定对我国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构建具有启示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没有确立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缺失带来诸多弊端,比如:增加了当事人主张和攻击防御方法的不确定性;原告救济途径的丧失;原告的权利实现受到阻碍等。之所以我国尚未确立民事中间判决制度是因为我国尚未确立释明权制度,程序工具价值的影响以及理论研究的欠缺。第四部分是对民事中间判决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设立民事中间判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因此,这一制度的构建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构建此项制度的条件,比如:我国设立法官释明权的条件已经具备,程序的独立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及诉讼制度之间具有兼容性等。因此,在我国设立民事中间判决制度也具有可行性。最后一部分重点探讨了我国民事中间判决制度如何构建。首先,我国的民事中间判决制度应只适用于实体事项,而将程序性事项排除于民事中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外。其次,民事中间判决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先决事项是全案的重要事项,当事人对先决事项产生争议,法官存在合理怀疑时,民事中间判决制度才可以适用。再次,就民事中间判决制度实施的特别程序而言,民事中间判决的程序是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就先决事项与诉讼标的应以分开调查、分开辩论的方式进行审理。基于牵连管辖的原理,民事中间判决应由原诉讼受理法院管辖,但先决事项属于专属管辖的除外。最后,民事中间判决应仅具有约束终局判决的效力,同时应在针对终局判决上诉时,就先决事项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