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线解决争议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诞生于二十世纪90年代,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帮助人们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新型解决争议方式。但从诞生至今,不同时期的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解读,不同的国家、政府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与应用。本文通过分析ODR的起源及概念、常见类型及争议,从ODR的利弊角度审视我国现有的ODR情况,发现我国在线解决争议机制仍有不少值得完善的地方。ODR起源于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但又不完全属于ADR,不能完全用ADR的范围来界定它。我国学者在翻译及使用ODR概念时存在不严谨之处,笔者认为应该翻译为“在线解决争议机制”。ODR最常见的类型为“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及“在线诉讼”,其中,争议最多的在于是否包含“在线诉讼”。本文认为,ODR应该包含“在线诉讼”,ODR是一种独立于当事人,且解决争议的主要程序都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新型解决机制,ODR的类型根据各国的国情可以有所不同。ODR本身存在很多优势,能够提高当事人维权积极性、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能够降低对抗性以及解决适用法律难题等;但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举证难、管辖权格式条款有效性受挑战、执行难保障、受互联网传播速度与网络安全技术限制、以及案件类型存在局限性等。对于我国目前已有的ODR建设来说,除了存在上述不足之外,还存在着法律地位模糊、缺乏统一规则、专业性与权威性未完全确立、缺乏与域外机构合作以及影响力发挥不足等问题。针对ODR固有不足,以及我国目前ODR建设存在的问题,笔者分析了域外成熟ODR实践成果,对国际组织的实践及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的近期实践进行评述,通过域外实践经验的启示,对完善我国在线解决争议机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包括专设程序规则、将ODR纳入国际公约与司法协助、加大基础建设、提高专业性与权威性、明确法律地位以及建立跨境ODR平台、尝试设立ODR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