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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实践是国家政令在地方运用的过程,地方社会各阶层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国家政令既有顺从,又有抵制,甚至公然的抗拒。但是,国家政令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的性质与作用得以保存,社会各阶层都是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运行的。清廷统治下的河南地方,巡抚以及州县官担负起主要的司法责任。社会各阶层寻求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冲撞、争斗,不但造成了各种矛盾纠纷,也对体制产生作用力。具有优势的绅士豪民势力膨胀发展,基层小民则日渐贫苦破产,他们成为突破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在与官方奉行法治的矛盾冲突中,社会趋于分化瓦解。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各种事件都与法令相结合,形成各类型的司法事件。无论是日常事件被纳入法律程序,国家权力渗透地方事务,还是体制内的抵制活动,亦或暴力的违法行径,都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司法事件不仅对社会阶层有塑造作用,同时也深受各阶层的影响。河南地方司法场域的律例结构,不但蕴含着丰富的社会规则,而且在律文、定例、成案的互动过程中更具有灵活适应性。地方习俗是影响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受到民间和官方的重视。在现有法令缺失的情况下,律例规则和地方习俗都不同程度上显露自己的优势与缺点,两者相互结合,促进法理互动下的例案创制,并且促使司法场域内知识的演进。在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实践中,律例适用范围非常广,各府州县的案件相对较为均匀。同时,律例的执行效果也很明显,维护了地方的社会秩序,对地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司法实践过程中,地方法令的产生、演变、发展不但对本地区产生作用,而且对国家法令产生影响。清代河南地方司法实践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央集权体制是地方活动的准则,深刻干预地方的司法活动。同时,社会文化亦影响司法活动,祭祀活动对停刑的要求,教育对具有功名者的保护,都改变着司法活动的形态。司法实践的内在矛盾不但聚焦了社会发展的种种困难,同时也展现出河南地方丰富的社会生活,使得冷冰冰的执法行为,带来一定的生机活力,孕育社会变迁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