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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相当重要的制度,其与现实交付制度和拟制交付制度共同构成了民法上完整的动产交付制度。笔者试从观念交付制度的性质方面入手,来探讨我国物权法上的动产交付制度理论基础,阐述其与其它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评析我国物权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所规定之观念交付之类型。本文主要使用了比较、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学等研究方法。在阐述观念交付的理论基础时主要采用了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在评析我国物权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时,尤其是在重构物权法第25条和第27条时主要使用了分析和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在阐述观念交付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时主要使用了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间接占有制度是观念交付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间接占有制度,如何从理论上解释和说明观念交付制度就成了问题。笔者从观念交付制度的性质出发,结合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得出这样的结论:观念交付是法律行为。这样我们完全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观念交付制度。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了简易交付,第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但是这两个条文存在语法、逻辑、法律等诸多问题,笔者分析了这两个条文的规范构成并对其进行了重构。对第26条也进行了分析。学界多数认为合同法第140条是简易交付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该条文并非简易交付的规定。新的物权法颁布之后,民法通则第72条及合同法第133条几乎失去了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的“交付”是否包括三种观念交付形态?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是不应当包括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特定动产有无观念交付的适用?笔者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也可以适用观念交付,即使该特定动产未经登记也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另外,本文对观念交付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与动产质权和让与担保的关系也进行了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