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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多方面都被网络全面渗透并改变着,这一方面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正如任何事情都有两面,互联网络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又伴随着带来了部分负面的麻烦,而其中就包括网络犯罪行为。事实上,现阶段网络犯罪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但是我国规制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系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中,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网络犯罪的主体规制存在缺失、对犯罪的主观方面规制太单一、对网络犯罪的刑罚配置不尽合理、对被侵害的法益保护范围过于局限。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由于刑法——作为规制网络犯罪的基本法——存在的以下两方面的缺陷造成的:第一,刑法的理论体系是建基于对传统犯罪的规制,与网络犯罪的现代性和新型性存在一定的冲突;第二,刑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也就造成现有的规定总是落后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也就难以对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针对性且有效的规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立法层面,尤其是刑法层面对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进行完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应对目前打击和有效控制网络犯罪的需要。因此,笔者尽管才疏学浅,但是仍然希望透过对当前有关网络犯罪及其立法的系统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从而希冀能为我们更好地规制网络犯罪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中是有关网络犯罪的基本概述,笔者从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两部分入手进行论述。关于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笔者从国外和国内两方面入手,介绍目前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定义的理解。而涉及到网络犯罪的相关特点,笔者则将从犯罪的高智性和低龄化、行为的隐蔽性、犯罪的跨区域性和危害结果四个方面予以论述。第二章笔者将对国外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笔者将分别对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目前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论述,并简要分析其异同,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关于网络犯罪采用专门立法模式,而大陆法系则采用修改适用模式。并且,从大网络犯罪的打击范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国际合作几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三章中,笔者将首先对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并详细分析当前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笔者从网络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提出了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立法中的不足:主体层面没有将单位和16周岁以下青少年纳入可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没有将过失纳入网络犯罪罪过范畴;客观方面网络犯罪行为界定太窄,保护法益偏少。四、刑罚配置不尽合理第四章则是针对前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提出的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的建议,包括网络犯罪主体方面应该明确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和修正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对14—16周岁青少年的网路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主观方面建议将过失纳入网络犯罪罪过范畴,增加滥用网络系统罪和滥用计算机设备罪以及修正部分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等七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