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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承担高度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组织形式的选择对执业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针对近些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大量流失的状况,迫切需要在我国建立组织形式适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既能促使我国事务所扩大规模,又能使事务所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灵活的管理结构,还能很好的保护第三者权益。那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究竟应当如何选择其组织形式? 从企业理论角度来看,合伙制的安排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最优的。但由于合伙制对事务所规模的限制,并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稳定发展。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形式保留了合伙下的无限责任和共同经营的灵活性,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但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付出惨重代价,避免了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其既保持了专业领域高度责任感的传统和宗旨,又保护了无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与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相比较,是最适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型组织形式。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发展最为完善,考察两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过程和最终选择及两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特征,可以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提供借鉴。 为了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及与国际事务所竞争,经过几年的论证、准备,我国将有限责任合伙搬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一章中加入“特殊的普通合伙”一节,针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等内容做了规定。实质上看,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与国外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相同。有限责任合伙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和广大学者的共识。可以预见,07年6月新的《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定会有大批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这种有限责任的合伙形式。 虽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还必须重视一些配套机制的改进。如完善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制度,增强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财务透明,健全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等等。且建议在修订《合伙企业法》后,对《注册会计师法》中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修改,取消现行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