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证券发行中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研究——以境外企业来华发行证券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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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一体化极大地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进程,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中,我国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谋求国际金融话语权,就要不断增强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加快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角度出发,发挥人民币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和储藏价值的国际货币职能,也要求我国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高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是渐进式上升的,自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的施行,到2014年“沪港通”、“深港通”落地实施,及至2018年推行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配套规则、“沪伦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开辟了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下跨境投资的新渠道。可以预见,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对外开放背景下,允许境外发行人来华发行证券乃大势所趋。
  我国证券市场有序开放有赖于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在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开放的制度设计中,跨境证券发行中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协调之制度构建无疑居核心地位。跨境证券发行实现了境内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不仅有助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还能够促进人民币双向流动机制的形成,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而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的协调对跨境证券发行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半封闭状态,导致对应的法律制度也处于滞后状态,现行法律规范体系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开放下的跨境证券发行显得捉襟见肘。鉴于此,构建完善我国跨境证券发行中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协调制度即彰显出其必要性与紧迫性。
  本文正文共有四个部分,其结构如下:
  本文第一章首先对跨境证券发行的概念及其起因和动机予以考察,并对证券法与公司法补充、替代和分离三种适用关系加以阐述。在对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进行考察和探讨的基础上,导引出因跨境证券发行法律适用的属人性和属地性双重特征所致法律适用冲突的出现,并分析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对资本市场所在地国和跨境发行人母国的影响。
  本文第二章以美国《SOX法》为蓝本,考察了跨境证券发行中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冲突主要表现:公司治理结构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在公司治理结构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研究中,基于对英美治理结构和德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以审计委员会制度和股东表决权制度为考察内容,探寻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形式。在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中,通过对财务信息披露 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分别论述了财务信息披露下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年限、信息披露方式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下薪酬披露、内部控制条款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本文第三章分析了资本市场所在地国为协调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所采取的各类国际治理经验。为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差异引发的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冲突,资本市场所在地国通过采纳国际组织标准、豁免境外发行人义务、降低公司治理要求等途径,实现资本市场所在地国证券法与跨境发行人母国公司法适用关系之协调。为解决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冲突,资本市场所在地国通过采纳国际组织标准、相互认可协议、豁免境外发行人义务、降低信息披露要求等措施,对资本市场所在地国证券法与跨境证券发行人母国公司适用关系加以协调。
  本文第四章考证在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背景下,构建及完善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的协调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吸引境外发行人、维护金融安全与拓展证券市场为指导原则,坚持国际合作和国内立法并行,构建协调证券法与公司法适用关系的国际协调机制和国内协调机制。在国际协调机制层面,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司法互助协定和监管备忘录以及探寻相互认可制度的建设。在国内协调机制层面,我国应重构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差异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等效与选择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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