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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其复杂性日渐加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弊端日渐暴露。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改革。法国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中不乏我国可以借鉴之处。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阐述,以及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缺陷的分析,结合正在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出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想。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劳动争议的基本理论。主要理清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的关系,及其与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相互对应关系。第二章阐述法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法国对个别争议与集体争议实行分别处理。个别争议由劳资调解委员会这样一个由选举组成的双方人数对等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审判。集体争议不进入诉讼程序,而是以集体谈判、调解、调停、仲裁的方式解决。未经调解或者调停不得申请仲裁。调解协议、调停协议以及仲裁裁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章在介绍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弊端。企业内部调解缺乏合理性,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色彩浓厚,劳动争议诉讼缺乏专业性,各种处理方式之间衔接不一,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同时,由于对集体争议的错误认识,我国对其重视不够,忽视了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第四章提出重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应本着及时、效率、注重和解的原则,对个别争议与集体争议区别对待,实行企业内部协商谈判、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法庭审判和劳动行政部门调停相结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同时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