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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司从开始设立到公司成立,并非一蹴而就,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设立中公司便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团体”,其直接关系着成立后公司的健康运行及持续发展,因此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加以研究是完全有必要的。笔者针对设立中公司的重要法律问题,立足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实践情况以及理论学说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比较两大法系在该问题上的立法模式选择及理论学说中的重要观点,以对此类问题加以深入分析与研究,从而对我国设立中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与司法提供些许建议,以期能为弥补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阶段法律体系的空白之处提供微薄贡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设立中公司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对公司设立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对学界关于公司设立概念不同的论述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种方面来界定公司设立,即公司设立既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同时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其次论述了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之间的关联,并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后着重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对两大法系及我国学界关于设立中公司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所谓设立中公司,是指从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至登记完毕取得营业执照(或设立失败后进行设立清算时)这一期间内,为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一定主体性的非法人团体;同时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设立中公司概念的态度,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设立中公司这一法律概念是明确承认且有相关规范予以调整的。第二章: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属性。本章首先论述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对学界的主要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并综合前人的的研究成果,指出将设立中公司定性为非法人团体,更加恰当及合理,同时也与我国未来的立法更加协调。其次在结合上述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实为非法人团体这一观点基础上,论述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指出应肯定设立中公司具备非法人团体这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章:公司设立中的发起人。本章首先对发起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对学界关于发起人概念界定的几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结合实质和形式概念两种学说来界定发起人的概念,并对我国及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进行评述,指出我国立法上对发起人的概念界定的不足之处以及两大法系在发起人概念界定上的区别。其次讨论了我国立法上对发起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立法上对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再次,讨论了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在分析发起人与不同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析指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反映了发起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即当发起人处于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中时,各个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在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关系之中,发起人合伙作为一整体,其法律地位则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最后,对两大法系对发起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述,并讨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发起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章: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责任。本章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处理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归属问题的方式进行分析与评述。其次对大陆法系国家处理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归属问题的方式进行分析与评述。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处理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归属问题进行分类探讨,并结合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作出分析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