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推动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增强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候鸟”对城市的认同和融入,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正能量。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城镇化的整体进程。
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总体住房条件差,居住环境恶劣;二是对于以市民化为目标的农民工,缺乏购置商品房或长期租赁市场住房的支付能力,无力在城市扎根立足,“安家难”导致其市民化进程受阻。
目前各大中城市户籍政策仍以是否拥有房产作为外来人员落户的基本条件,这使得商品房直接成为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门槛。租房是成本相对低廉的改善住房条件的选择,农民工通常以牺牲住房品质为代价换取的,这就更加突显出其作为整体而言不具备持久和长期承担租房成本能力的事实。
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是个体理性选择和结构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个体理性选择:一是农民工高度流动性的特征和大体以农村为归宿的行为指向,使其在特定务工城市难以形成稳定而持久的住房需求;二是农民工整体技能素质较低,人均收入水平处于城市下层,只能选择更价廉和低劣品质的住房。
结构性因素:一是经济和产业在地区与城市分布上的结构性偏倚使得进城农民工主要向大城市集聚,需求过度集中形成高房价和高租金的市场房价结构,限制了低收入的农民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空间和潜力。二是二元社会体制造成城乡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制度性分割,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实质上要求农民工承担“额外的”城市住房成本,削弱了改善居住条件的制度基础。三是城市中低端租房市场发育迟滞,供应相对短缺,加之市场管理欠规范,进一步削弱了其对城市住房的支付能力。
让农民工在城市安家,宜采取“公建为体、廉租为用”的保障性思维来解决,即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兴建公共住房,增加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房供给,以其可承受的低租金向农民工配租;逐步整合原有城镇廉租房制度,构建一个覆盖全体城镇常住人口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
政府可在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通过BOT、合同外包等方式,实现与企业合作建房和委托管理等,政府则专司规划和监管,以提升公共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效率。同时,可创新住房保障给付形式,在一些公租房未能“延伸”的地区,可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公平房租”和“住房券”制度,向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企业作为用工的直接受益者有法定义务,推动企业这一用工主体承担部分农民工住房的保障责任,也是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分担城镇化成本的合理举措。
“公建为体、廉租为用”的保障性住房思路也应对具有购房需求和基础的农民工提供“购房保障”保留通道。针对具有购房基本条件、计划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及其家庭,还应逐步将其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核心”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允许各种就业形式的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政府对缴纳公积金的农民工进行补贴,增强农民工对购置商品房的支付能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将之覆盖至所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农民工,加大对农民工购置城市住房的政策支持,增加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工对房产的可及性,促使其市民化的进程。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城镇化的整体进程。
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总体住房条件差,居住环境恶劣;二是对于以市民化为目标的农民工,缺乏购置商品房或长期租赁市场住房的支付能力,无力在城市扎根立足,“安家难”导致其市民化进程受阻。
目前各大中城市户籍政策仍以是否拥有房产作为外来人员落户的基本条件,这使得商品房直接成为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门槛。租房是成本相对低廉的改善住房条件的选择,农民工通常以牺牲住房品质为代价换取的,这就更加突显出其作为整体而言不具备持久和长期承担租房成本能力的事实。
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是个体理性选择和结构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个体理性选择:一是农民工高度流动性的特征和大体以农村为归宿的行为指向,使其在特定务工城市难以形成稳定而持久的住房需求;二是农民工整体技能素质较低,人均收入水平处于城市下层,只能选择更价廉和低劣品质的住房。
结构性因素:一是经济和产业在地区与城市分布上的结构性偏倚使得进城农民工主要向大城市集聚,需求过度集中形成高房价和高租金的市场房价结构,限制了低收入的农民工改善住房条件的空间和潜力。二是二元社会体制造成城乡公共服务和福利的制度性分割,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实质上要求农民工承担“额外的”城市住房成本,削弱了改善居住条件的制度基础。三是城市中低端租房市场发育迟滞,供应相对短缺,加之市场管理欠规范,进一步削弱了其对城市住房的支付能力。
让农民工在城市安家,宜采取“公建为体、廉租为用”的保障性思维来解决,即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兴建公共住房,增加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房供给,以其可承受的低租金向农民工配租;逐步整合原有城镇廉租房制度,构建一个覆盖全体城镇常住人口的公共住房保障体系。
政府可在承担住房保障责任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通过BOT、合同外包等方式,实现与企业合作建房和委托管理等,政府则专司规划和监管,以提升公共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效率。同时,可创新住房保障给付形式,在一些公租房未能“延伸”的地区,可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公平房租”和“住房券”制度,向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企业作为用工的直接受益者有法定义务,推动企业这一用工主体承担部分农民工住房的保障责任,也是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分担城镇化成本的合理举措。
“公建为体、廉租为用”的保障性住房思路也应对具有购房需求和基础的农民工提供“购房保障”保留通道。针对具有购房基本条件、计划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及其家庭,还应逐步将其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核心”住房保障范围,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允许各种就业形式的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由政府对缴纳公积金的农民工进行补贴,增强农民工对购置商品房的支付能力。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将之覆盖至所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农民工,加大对农民工购置城市住房的政策支持,增加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工对房产的可及性,促使其市民化的进程。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