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扣除标准、累进税率、应税收入的确定方面,国际上的做法已相对完备且可资借鉴。目前OECD国家尚无一个成员国采用完全意义上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而现存的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半综合个人所得税制(Semi-comprehensive tax systems tax);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二元所得税制(dual income tax systems);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半二元所得税制(semi-dual income tax system)。
(一)美国的半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州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过去的20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州政府自有收入的25%。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为:纳税人首先将全年的各类所得加总,得到毛所得,从毛所得中减去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经营费用为调整后的毛收入,再减去为获取收入产生的个人支出扣除(标准扣除和逐项扣除)和个人豁免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豁免额每年将依据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而调整。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所使用的累进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半综合”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即美国将个人持有的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分离出来,并且对其按照较低的比例税率单独征收,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性的资产投资以及家庭置业。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税制中规定了多项扣除项目,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更为全面地反映了个体的纳税能力。此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也体现在个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例如,各州的工作所得收入抵免,通常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抵免额根据个人收入的一个比例进行计算,随收入的上升而上升,直至达到最大值,之后再根据家庭规模所确定的收入等级进行调整,收入等级越高则抵免额越低。另一方面,遵从成本会随着税制的复杂性和相关的扣除、抵免和减免的增加而增加。个人需要花费一些成本保存必要的记录和计算应交税款,或者雇佣专业的税务代理。
(二)瑞典二元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二元个人所得税制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北欧的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国家最早出现。二元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将所得分为两类,并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即对所有净所得(包括资本所得、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进行征收,而对劳务所得、养老金所得等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因此,劳务所得普遍较资本所得适用更高的税率。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瑞典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分为三类:经营所得、资本所得以及劳动所得。经营所得除包括各种形式的营业活动产生的所得外,还包括经营性不动产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动产所带来的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酬、补贴和退休金等。在经营性和劳务性应税所得中,可以扣除支付的赡养费、养老保险以及购买与纳税人房屋住所相关的清洗、建筑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此外,还能够从所得中扣除基本费用,该费用扣除额依纳税人所得额的高低而定,从13 000克朗到34 200克朗不等,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扣除的基准费用相对更高,从31 700克朗至67 000克朗不等。
资本所得除包括利息和股息以及各类资本投资利得外,还包括房屋租赁所得、出售经营性房屋、与经营无关的动产产生的资本所得。其中,消极资本所得类型的亏损,若在100 000克朗以内,则可按30%的亏损额从国家和地方所得税、国家不动产税中抵免;亏损超过100 000克朗的部分,则按21%进行抵免。
对经营和劳动所得,由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征税,两者税基相同,即在计算国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时不扣减纳税人需缴纳的地方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比例税率由各个地方政府确定,2016年瑞典的地方平均个人所得税率在32.1%。而资本所得仅由国家政府征税。此外,瑞典对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所控制,当国家和地方所得税超过纳税人净收入的60%时,国家将减少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从瑞典个人所得税来看,对个人税负有所控制,并且基准扣除费用因个人年龄、收入高低的不同而确定,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在税制设计上,二元所得税制对所得的分类较为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对混合型所得需要将其区分至不同类型的所得中进行征税,这一拆分无疑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此外,二元所得税制对信息的透明共享、税务机关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也有更高的要求。
(三)日本半二元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1887年日本开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日本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比已达三分之一。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将所得分为工薪所得、股息、利息、资本收入等10类,并依照收入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工薪所得、营业所得等大部分所得进行综合课税,使用累进税率;对部分资产所得分离征收,其中包括转让不动产、证券的利得以及利息收入,这些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日本税前扣除项目较为复杂,主要可分为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的特殊性在于工薪所得的超额累退比率,即工薪所得扣除额超出一定规模时可扣除的比率也有所下降。生计扣除是纳税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的扣除,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可以扣减的费用项目也不同,如配偶扣除、抚养扣除、老年扣除等。
日本的半二元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名义税率计征,通常是对资本所得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小部分资本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调节;对诸如劳务所得、养老金所得采用较高的累进税率。相较于二元个人所得税制而言,半二元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的差别待遇,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效率,但与此同时也使税制设计更为复杂,需要制定各类所得所适用的税收要素,使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增加。实际上,半二元税制也可能难以消除分类所得税制下利用多样化收入来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扣除标准、累进税率、应税收入的确定方面,国际上的做法已相对完备且可资借鉴。目前OECD国家尚无一个成员国采用完全意义上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而现存的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半综合个人所得税制(Semi-comprehensive tax systems tax);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二元所得税制(dual income tax systems);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半二元所得税制(semi-dual income tax system)。
(一)美国的半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各州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过去的20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州政府自有收入的25%。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为:纳税人首先将全年的各类所得加总,得到毛所得,从毛所得中减去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经营费用为调整后的毛收入,再减去为获取收入产生的个人支出扣除(标准扣除和逐项扣除)和个人豁免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豁免额每年将依据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而调整。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所使用的累进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半综合”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即美国将个人持有的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所得分离出来,并且对其按照较低的比例税率单独征收,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性的资产投资以及家庭置业。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税制中规定了多项扣除项目,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更为全面地反映了个体的纳税能力。此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也体现在个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上。例如,各州的工作所得收入抵免,通常提供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抵免额根据个人收入的一个比例进行计算,随收入的上升而上升,直至达到最大值,之后再根据家庭规模所确定的收入等级进行调整,收入等级越高则抵免额越低。另一方面,遵从成本会随着税制的复杂性和相关的扣除、抵免和减免的增加而增加。个人需要花费一些成本保存必要的记录和计算应交税款,或者雇佣专业的税务代理。
(二)瑞典二元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二元个人所得税制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北欧的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国家最早出现。二元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将所得分为两类,并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即对所有净所得(包括资本所得、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进行征收,而对劳务所得、养老金所得等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因此,劳务所得普遍较资本所得适用更高的税率。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瑞典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分为三类:经营所得、资本所得以及劳动所得。经营所得除包括各种形式的营业活动产生的所得外,还包括经营性不动产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动产所带来的资本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酬、补贴和退休金等。在经营性和劳务性应税所得中,可以扣除支付的赡养费、养老保险以及购买与纳税人房屋住所相关的清洗、建筑服务所支付的费用。此外,还能够从所得中扣除基本费用,该费用扣除额依纳税人所得额的高低而定,从13 000克朗到34 200克朗不等,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扣除的基准费用相对更高,从31 700克朗至67 000克朗不等。
资本所得除包括利息和股息以及各类资本投资利得外,还包括房屋租赁所得、出售经营性房屋、与经营无关的动产产生的资本所得。其中,消极资本所得类型的亏损,若在100 000克朗以内,则可按30%的亏损额从国家和地方所得税、国家不动产税中抵免;亏损超过100 000克朗的部分,则按21%进行抵免。
对经营和劳动所得,由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征税,两者税基相同,即在计算国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时不扣减纳税人需缴纳的地方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比例税率由各个地方政府确定,2016年瑞典的地方平均个人所得税率在32.1%。而资本所得仅由国家政府征税。此外,瑞典对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所控制,当国家和地方所得税超过纳税人净收入的60%时,国家将减少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从瑞典个人所得税来看,对个人税负有所控制,并且基准扣除费用因个人年龄、收入高低的不同而确定,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在税制设计上,二元所得税制对所得的分类较为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对混合型所得需要将其区分至不同类型的所得中进行征税,这一拆分无疑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此外,二元所得税制对信息的透明共享、税务机关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也有更高的要求。
(三)日本半二元个人所得税制的模式及特点
1887年日本开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日本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比已达三分之一。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将所得分为工薪所得、股息、利息、资本收入等10类,并依照收入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工薪所得、营业所得等大部分所得进行综合课税,使用累进税率;对部分资产所得分离征收,其中包括转让不动产、证券的利得以及利息收入,这些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日本税前扣除项目较为复杂,主要可分为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的特殊性在于工薪所得的超额累退比率,即工薪所得扣除额超出一定规模时可扣除的比率也有所下降。生计扣除是纳税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的扣除,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纳税能力,可以扣减的费用项目也不同,如配偶扣除、抚养扣除、老年扣除等。
日本的半二元所得税制对不同类型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名义税率计征,通常是对资本所得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小部分资本所得采用累进税率调节;对诸如劳务所得、养老金所得采用较高的累进税率。相较于二元个人所得税制而言,半二元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的差别待遇,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效率,但与此同时也使税制设计更为复杂,需要制定各类所得所适用的税收要素,使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增加。实际上,半二元税制也可能难以消除分类所得税制下利用多样化收入来源进行避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