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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性质、作用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果我们不能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妥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就会危及到社会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辽西北人民调解工作: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本和保证,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以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大力整顿、规范现有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市、乡镇(街)、村(社区)、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落实。二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调整、充实现有调委会人员,并逐步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有文化、懂法律、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同时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退休教师,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要加强培训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和示范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都能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能力,建设一支懂政策、精法律、讲道理、善化解、结构优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威信和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时,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保护,对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纠正,实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民间纠纷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旁听、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工作等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强化履职意识,筑牢维稳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预防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有可能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努力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了解民情等优势,及时发现和重点调处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城市建设、征地搬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诱发的矛盾纠纷,使调委会成为解决疑难纠纷的前哨阵地;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始发状态,化解在基层,严防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斗殴、自杀和群体性上访;要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赡养、继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调解工作,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安定团结;要加大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力度,特别是要妥善调解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利用调解工作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遵法、人人信法的社会环境;要利用调解过程中信息畅通、全面的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处理好矛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激化;要努力实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四、强化宣传职能,提升社会形象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减少诉累,缓解信访工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的社会知名度还不高,有很多人民群众并不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以至于大量矛盾纠纷涌向信访、法院及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人民调解、了解人民调解,遇到矛盾纠纷选择人民调解。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处在基层,遍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义务从事着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宣传工作。由于从事的是基础性工作,并不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那样显赫,也不像法院审判那样权威,但每一起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都可能酿成一起刑事案件,都可能给法院增加一起甚至多起诉讼案件。因此,我们要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广泛宣传我市人民调解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和理解,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认真加以研究和部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营造人人支持调解、人人信任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
六、丰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涵,拓展其工作领域
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群体化,易激化;复杂化,难度大。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他们往往是在单位与管理人员纠缠,在家里与家庭吵闹,在社会公共场所游行、静坐、阻塞交通,甚至围攻政府机关,这些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很需要人民调解发挥作用。导致矛因此,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大局,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势在必行。
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等;企业在改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这些纠纷在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符合民间纠纷的特征,应当也完全可以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这些纠纷往往因为于法无据或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得到保护,容易引起激化,对这些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认真受理,积极高处。当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要以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順利进行。即调解的范围必须合法,受理的应是民间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合法,不能强制调解,不能压制公民的诉权;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七、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
(一)以矛盾纠纷的性质为切入点: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调解员首先要弄清楚纠纷的性质及类型。看纠纷涉及的是哪个方面的问题,如婚姻家庭、淋漓、宅基地、拆动迁、合同、借贷、交通等,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要着重从亲情出发感化当事人;涉及赔偿的纠纷,要注重拉近双方的心理差距,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涉及合同的纠纷,要依据法律,注重强调缔约和违约责任,准确把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以人物性格为切入点:调解员在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扮演着劝解、疏导和说服的“和事佬”角色,要想解决矛盾纠纷,就要从“主角”——纠纷当事人入手,根据他们各自表现出来的性格特性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调解。
(三)以调解时机为切入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调解时机的恰当把握十分重要吗,既不能错失良机,又不能操之过急,要找准调解时机。一看当事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当事人针对一起矛盾进行激烈的争执时,他们非常冲动,对立情绪比较强烈,都比较固执,这个时候调解员不易调解,要耐心等待或劝说当事人冷静下来,缓和彼此紧张的关系,让双方都考虑清楚,等有又调和余地的时候方可开展调解。二是看纠纷是否适宜快速调解。三是看当事人关系如何。
(四)以调解语言为切入点:调解语言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语言运用得巧、运用得妙,运用得好,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则会使调解工作变得一团糟,容易造成久调不决的局面。在运用语言时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宽严结合面对情绪激动的人,调解员要耐心倾听,语气应该缓和,让当事人冷静;如遇紧急情况要严肃劝说,讲明后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情法结合。结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侧重于道德教育,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其改变原先的强硬态度。
(五)以调解方法为切入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运用比较多的调解方法包括几种:一是“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事实,通过分头做工作,听取当事人对纠纷的主张,分别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到双方当事人思想和要求比较接近时,再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便达成最终的协议;二是换位调解法。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借力调解法。调解员可以借助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基层组织的力量,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因为这些人是当事人较信任的人,借助他们的力量做思想工作,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将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要求的基本和保证,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以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大力整顿、规范现有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市、乡镇(街)、村(社区)、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落实。二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之际,调整、充实现有调委会人员,并逐步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有文化、懂法律、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同时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退休教师,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要加强培训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和示范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都能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能力,建设一支懂政策、精法律、讲道理、善化解、结构优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树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威信和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力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时,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保护,对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纠正,实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民间纠纷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旁听、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工作等方式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强化履职意识,筑牢维稳防线
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定期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把预防民间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有可能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努力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联系群众、了解民情等优势,及时发现和重点调处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城市建设、征地搬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诱发的矛盾纠纷,使调委会成为解决疑难纠纷的前哨阵地;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始发状态,化解在基层,严防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斗殴、自杀和群体性上访;要积极做好婚姻、家庭、邻里、赡养、继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调解工作,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安定团结;要加大热点、难点纠纷的调处力度,特别是要妥善调解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小到最低程度;要利用调解工作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人人遵法、人人信法的社会环境;要利用调解过程中信息畅通、全面的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处理好矛盾纠纷,切实防止矛盾激化;要努力实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四、强化宣传职能,提升社会形象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减少诉累,缓解信访工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的社会知名度还不高,有很多人民群众并不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以至于大量矛盾纠纷涌向信访、法院及政府部门,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健全,网络覆盖面广的优势,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人民调解、了解人民调解,遇到矛盾纠纷选择人民调解。
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处在基层,遍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义务从事着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和宣传工作。由于从事的是基础性工作,并不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那样显赫,也不像法院审判那样权威,但每一起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都可能酿成一起刑事案件,都可能给法院增加一起甚至多起诉讼案件。因此,我们要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广泛宣传我市人民调解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同和理解,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认真加以研究和部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努力营造人人支持调解、人人信任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必要的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
六、丰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涵,拓展其工作领域
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矛盾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群体化,易激化;复杂化,难度大。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触及了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他们往往是在单位与管理人员纠缠,在家里与家庭吵闹,在社会公共场所游行、静坐、阻塞交通,甚至围攻政府机关,这些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很需要人民调解发挥作用。导致矛因此,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大局,稳妥地发展乡镇企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势在必行。
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等;企业在改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这些纠纷在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符合民间纠纷的特征,应当也完全可以纳入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这些纠纷往往因为于法无据或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得到保护,容易引起激化,对这些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认真受理,积极高处。当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要以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順利进行。即调解的范围必须合法,受理的应是民间纠纷;调解的方式方法合法,不能强制调解,不能压制公民的诉权;调解达成的协议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七、找准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
(一)以矛盾纠纷的性质为切入点:在调解矛盾纠纷之前,调解员首先要弄清楚纠纷的性质及类型。看纠纷涉及的是哪个方面的问题,如婚姻家庭、淋漓、宅基地、拆动迁、合同、借贷、交通等,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要着重从亲情出发感化当事人;涉及赔偿的纠纷,要注重拉近双方的心理差距,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涉及合同的纠纷,要依据法律,注重强调缔约和违约责任,准确把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以人物性格为切入点:调解员在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扮演着劝解、疏导和说服的“和事佬”角色,要想解决矛盾纠纷,就要从“主角”——纠纷当事人入手,根据他们各自表现出来的性格特性采取有效地措施进行调解。
(三)以调解时机为切入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调解时机的恰当把握十分重要吗,既不能错失良机,又不能操之过急,要找准调解时机。一看当事人的情绪是否稳定。当事人针对一起矛盾进行激烈的争执时,他们非常冲动,对立情绪比较强烈,都比较固执,这个时候调解员不易调解,要耐心等待或劝说当事人冷静下来,缓和彼此紧张的关系,让双方都考虑清楚,等有又调和余地的时候方可开展调解。二是看纠纷是否适宜快速调解。三是看当事人关系如何。
(四)以调解语言为切入点:调解语言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解语言运用得巧、运用得妙,运用得好,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则会使调解工作变得一团糟,容易造成久调不决的局面。在运用语言时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宽严结合面对情绪激动的人,调解员要耐心倾听,语气应该缓和,让当事人冷静;如遇紧急情况要严肃劝说,讲明后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情法结合。结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侧重于道德教育,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使其改变原先的强硬态度。
(五)以调解方法为切入点: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运用比较多的调解方法包括几种:一是“背靠背”调解法。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事实,通过分头做工作,听取当事人对纠纷的主张,分别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到双方当事人思想和要求比较接近时,再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便达成最终的协议;二是换位调解法。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借力调解法。调解员可以借助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基层组织的力量,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因为这些人是当事人较信任的人,借助他们的力量做思想工作,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将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