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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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诸如人权、人格尊严、自由、秩序、平等、诚信、公平、效率、意思自治等价值以及鼓励交易、交易安全、划定行为自由和助人为乐的界限等债法特有的价值,并非杂乱无章地蕴涵于民法规范之中,而是各有其功用且相互衔接,若干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位阶关系,构成债法的内在体系。它必然和必须外化为债法的外在体系,依潘德克顿模式,债及债法作为最高概念,下辖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独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抽取这些类型的"公因式",形成债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完全如此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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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体系包括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诸如人权、人格尊严、自由、秩序、平等、诚信、公平、效率、意思自治等价值以及鼓励交易、交易安全、划定行为自由和助人为乐的界限等债法特有的价值,并非杂乱无章地蕴涵于民法规范之中,而是各有其功用且相互衔接,若干价值之间还存在着位阶关系,构成债法的内在体系。它必然和必须外化为债法的外在体系,依潘德克顿模式,债及债法作为最高概念,下辖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独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抽取这些类型的"公因式",形成债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完全如此设计,但在解释论上应对中国现行法上的债法规则依潘德克顿模式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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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可以描绘为著名的囚徒困境,其中合作结果并非纳什均衡。十九条自然律,在强调了合作实现取决于人们放弃某些行为权利以及缔结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其内容涵盖了作为互惠互利的交换正义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分配正义两方面。而自然律的实施即合作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通常需要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即主权者。这就是一个通过对自然律的认识和理性地运用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的建立"利维坦"的过程。
在传统中国,民间裁决是与调解同样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但在近代法律变革过程中,这两种传统的命运却截然不同。近代法庭调解传承了古代官府调解的衣钵,由于它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调解制度总体上得以强化,而民间裁决则在司法改革与革命运动的夹击下归于沉寂。这两种命运也塑造了人们对于历史的记忆,调解被推崇为东方经验,而民间裁决已经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在法学研究从法律形式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时候,回顾历史,找回那些被遗忘的传统显得尤为重要。
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是产生于协商性司法场域中的一种新型错案。与传统对抗性司法中冤假错案呈现出的控辩双方激烈对抗不同,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具有协商性、自愿性等内涵与特点。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以无辜者错误认罪为典型样态,其发生原因既有宏观价值层面的影响,也与协商性司法中权力(利)制约机制失衡有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推行,但实践中因认识错误、顶罪等错误认罪问题始终存在,未决羁押率高、无罪判决率低等问题也未有效改善,势必催生协商性刑事司法错误。有效应对方法是在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教义体系前提下,统筹认罪认
要较清晰地呈现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宜区分"管理事务承担"与"管理事务实施",并以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符合受益人意思的标准,将无因管理区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一样,不适法无因管理亦可成立法定债之关系,不适法无因管理人亦应如适法无因管理人那样承担采取有利于受益人方法、通知受益人、等待受益人指示等义务。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在求偿权范围、求偿权发生方式、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不当得利构成等方面存在基本差异。在无因管理人的责任标准上,应使适法无因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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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统一了我国民事实体性规范,废止了载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一系列民事单行法,消除了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结构、内容的完善产生了积极影响。从立法技术层面,对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修法时机以及整合、优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关注的若干制度问题应进行对策研究。
信息时代下,刑事诉讼中有确立个人信息权的需求与空间,但最大的难题在于个人信息权是否具有诉讼权利的身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与诉讼权利不仅在权利结构、特征方面极为相似,而且有相关规范依据佐证其作为诉讼权利的合理性。既然个人信息权可以被纳入诉讼权利体系,则根据利益位阶分析法,可以将其定位为第三层级的诉讼权利,并根据此种诉讼权利层级划分的方式,妥善处理其与高层级、同层级和低层级诉讼权利的关系,从而在引入个人信息权之后保持刑事诉讼原有诉讼权利体系的稳定,促进个人信息权保障的顺利实现。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其将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关于嫌疑人罪责与程序问题的协商内容予以固定,同时作为审前程序的记载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成为法院审判的对象,因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三个基本维度入手。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在宏观层面可以界定为外具控辩双方协商表象下的受限合意,在微观层面则应理解为证明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过程证据。其次,具结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控辩双方的主体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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